食品安全分级检查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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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 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 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 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 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食 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 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 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省食品生产经 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 工作。 1 / 10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 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 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风险分级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生产经营 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 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 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 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 个等级。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 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分 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 第十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Ⅰ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 (二)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 2 / 10 (三)从事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Ⅱ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较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 (二)散装食品销售企业; (三)从事不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 等餐饮服务企业; (四)复配食品添加剂之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Ⅲ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中等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糕点生产企业、豆制品生产企业等; (二)冷冻冷藏食品的销售企业; (三)从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 生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四)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 (一)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乳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生产企业等;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 (三)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 3 / 10 (四)主要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企业; (五)大规模或者为大量消费者提供就餐服务的中央厨房、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 等餐饮服务企业。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经营 者的静态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静态风险表》, 见附件1)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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