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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中法律责任整理汇编 条款序号 处罚对象 违法行为 处罚条款 罚款金额 90 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官方)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 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 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降级或者撤职; 刑事责任 监管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1 监督管理部门(官方)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 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2 中介机构 出具失实报告的 责令停业整顿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10w; -- 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大于10w,并处2-5倍 小于10w,单处或者并处10-20w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10w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 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93 主要负责人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罚款; 2-20w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4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2-5w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10w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95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40%个人年收入 60% 80% 100% 114 生产经营单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30-100w情节特别严重 100-200w 、影响特别恶劣的2-5倍 200-500w 500-1000w 110 主要负责人 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 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或者逃匿的 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降级、撤职 逃逸 15天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0-100%个人 96 其他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1-3w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20-50%个人年收入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7 生产经营单位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 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0-10w 10-20w 2-5w 101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 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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