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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路三配套复习资料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留置权的概念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在此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的性质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必有当事人中间的担保合同,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即可成立。不过,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留置权。 二、留置权成立条件 (一)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 (三)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担保的范围 1.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费用。 2.留置物的范围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二)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留置权人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未按上述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而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五)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于抵押权人受偿。 合同法 一、合同的履行规则 (一)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权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如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把提前履行作为借款人的一项权利对待,因此,属于提前履行规则的例外。 3.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有债务人承担。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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