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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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基本规定 1、业务概述: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 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年至 10 年; (7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和其他用地。 2 、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二)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 1、业务概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 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 镇土地使用税。 2 、主要政策依据: 国税地字〔 1989 〕140 号。 (三)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1、业务概述: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 防范用地,可由县、市税务局根据武警消防队、劳动局等有 关部门的规定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 、主要政策依据: 国税地字〔 1989 〕140 号。闽税政三字〔 90 〕008 号。 (四)企业厂区以外公共绿化用地和公园用地 1、业务概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 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 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 、主要政策依据: 国税地字〔 1989 〕140 号。 (五)企业厂区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1、业务概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 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 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 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主要政策依据: 国税地字〔 1989 〕140 号。 (六)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1、业务概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 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 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 、主要政策依据: 国税地字( 1988 )15 号。 (七)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用地 1、业务概述: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 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 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 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 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 2006 〕186 号。 (八)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私房及房改房用地 1、业务概述: (1 )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 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 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 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在房主收回房屋之 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 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 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税。 2 、主要政策依据: 国税地字〔 1989 〕140 号;闽税政三〔 1990 〕33 号;财税 〔2013 〕44 号。 (九)电力行业 1、业务概述: (1 )对火电厂厂区墙内的用地, 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 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 (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 ,生产、 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 税照顾。 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 变电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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