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考点汇总.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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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考点汇总 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 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从《刑法》来看,大多数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 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 * 、 * 、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 属于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 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 单个的还是 2 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 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 是包括聚众性犯罪 ( 如《刑法》第 290 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 第 317 条聚众劫狱罪等 ) 、集团性犯罪 ( 如《刑法》第 294 条组织、领 导、参加 * 性质组织罪,《刑法》第 317 条组织越狱罪 ) 。 2 、事先共犯与事 * 犯 这是依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 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 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共犯 ; 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 犯故意的,是事 * 犯( 承继共犯 ) 。 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是依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类。简单共犯亦 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 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有组织犯、关心犯、教 唆犯问题。而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有着犯罪分工的共同 犯罪,不仅存有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 犯或关心犯的分工。 4 、一般共犯与特别共犯 这是依据有无组织形式所作的划分。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别组织 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 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有。特别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集团性 共犯,通称犯罪集团,是《刑法》第 26 条第 2 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 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上述共犯的分类形式是依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的,某一共同犯罪, 完全可能属于多种形式的共犯形式。 考点二:胁从犯和教唆犯 ( 一)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 28 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 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与胁从犯的区别:从犯的意志完全自由。 注意的问题: ①胁从犯的转化: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犯罪,但后来 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宜认定为胁 从犯,而是主犯。 ②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 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胁从犯是有一定的意 志自由的。 ③不包括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1979 年刑法中,胁从犯包括被胁 迫和被诱骗两种形式,现在只有被胁迫一种形式。 ( 二)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 29 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 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假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概念:故意唆使并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是 教唆犯。 1. 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1) 教唆的对象合格:对教唆对象的限定,涉及教唆犯与间接正 犯的关系。 (2) 教唆的对象特定:一般认为,教唆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 的; 但特定并不意味着只能对一人教唆,对特定的二人以上实施教唆行 为,也能成立教唆犯。 (3) 必须有教唆行为。①成立教唆犯,必须有教唆他人实行犯罪 的教唆行为。教唆行为必须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 意思,进而使之实行犯罪。行为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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