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食品仓库备案概要.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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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食品库房存案纲要 保税区食品库房存案纲要 PAGE / NUMPAGES 保税区食品库房存案纲要 上海地域特别看管地区入境食品、化妆品物流、仓储 和展现公司检验检疫存案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增强对上海地域特别看管地区内寄存入境食品、化妆品的物流、仓储和展现公司及其所寄存的有关产品的检验检疫看管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例 规定、国家质检总局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察管理方法》 (国家质检总局 2005 年第 71 命令)等有关要求,联合特别看管地区入境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实质状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别看管地区”是指由海关实行关闭看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地区。详细包含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 税区、保税物流园区、 出口加工区、 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库房等。 本细则所称“物流、仓储和展现公司”是指特别看管地区内 用于寄存入境食品、 化妆品的储藏场所 (包含冷库),以及除了存 放之外还拥有简单整理功能的储藏场所。 本细则所称“简单整理”是指公司在特别看管地区内只对入 境食品、化妆品外包装进行款式的整理改变, 包含对标签的整顿,但对产品及内包装不进行任何的加工办理或改变。 第三条 物流、仓储和展现公司的检验检疫存案 , 应由其经营单位向驻区机构或所在地机构提出存案申请,并经上海局食品 安全看管处(以下简称食监处)组织查核经过,报经局领导同意 后予以宣布。 第四条 物流、仓储和展现公司已获准检验检疫存案资格的,驻区机构或所在地机构可到存案库房实行入境检验检疫;物流、仓储和展现公司未获检验检疫存案资格的,有关入境食品、化妆品应在产品入境口岸机构或综合保税区内驻区机构指定的、经上海局同意宣布的检验点实行检验检疫。 第二章 物流、仓储和展现公司的存案申请和查核第五条 申请公司应供给以下书面资料: ㈠《特别看管地区入境食品化妆品储藏场所检验检疫存案申请书》(见附件 1); ㈡恪守有关法律法例规定的承诺书; ㈢卫生管理制度,起码应包含卫生保洁、货物堆放卫生、医学媒介生物防控等内容; ㈣进出库管理制度,起码应包含实行现场检验检验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供给货物清单、出库凭检验检疫合格证单验放,以及进出库登记、归档等内容; ㈤储藏场所平面图,及专用于食品、化妆品储藏地区的平面 图; ㈥供给拟寄存食品、化妆品的产品大类清单;㈦供给申请书中波及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六条 存案公司要求: -2- ㈠申请存案的场所容量应与储存能力和检验检疫工作所需场所相适应; ㈡管理制度、现场条件能保证将已报检与未报检货物分地区 寄存;不一样报检批次能分类寄存, 并有显然表记 (包含:报检号、品名、数目、批号、入库时间、 检验状态等);能用不一样颜色标牌划分货物不一样检验状态: 经检验待放行(黄色标牌)、未经检验(白色标牌)、已经检验合格(绿色标牌)和不合格品(红色标牌) ,且各种检验状态的产品有特定地区寄存,防备互相混淆; 以信息系统管理的库房,应在系统中设置表记,以划分货物未报检、待检验、检验待放行、已经检验合格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一样检验状态,并与货物的报检号、品名、数目、批号、入库时间等关系,便于检验员现场检验时查阅; 以其余方式管理的库房,应以建立桩脚卡等形式,注明货物的报检号、品名、数目、批号、入库时间、检验状态等信息,并在库房建立专用的待检地区,供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时堆放待检货物。 ㈢储藏场所不得储存有毒、 有害物件或其余易腐、 易燃物件; ㈣货物寄存时,与顶面、墙壁应有 10cm距离;要留出通道, 便于人员及作业通行;要设有温度监测装置,按期检查和记录, 保证切合所储藏食品、化妆品的温度要求; ㈤具备防鼠、防虫等设备,按期打扫、保持卫生; ㈥从业人员 ( 接触食品职工包含暂时工 ) 应接受健康检查,并 -3- 应获得体检合格证; ㈦食品储藏场所应为相对隔绝的关闭地区,除库房必要使用的包装资料外,不得与其余产品搁置于同一地区; ㈧储藏场所及进出库通道应安装视频监督器,并应将视频资料保留 3 个月以上,便于检验检疫机构查阅; 第七条 查核、审察、发证及更改 ㈠公司申请首次存案的,受理机构应付公司递交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察,申请资料切合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的,受理机构签订建议后报上海局食监处,食监处组织查核小组依据本细则第六条对公司进行现场查核。 经查核切合存案要求的,由食监处审察查核小组查核状况后 报局领导同意,并在上海检验检疫局网站上宣布,同时经过受理 机构向申请单位颁发《上海地域特别看管地区入境食品、化妆品 物流、仓储和展现公司检验检疫存案证书》 。经查核不切合存案要 求的,食监处出具书面《不合格状况通知书》 (附件 3),并经过 受理机构退回申请资料,半年内不得从头申请。 ㈡公司申请存案更改的,受理机构应付公司递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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