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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特征: ●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 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不 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 原告在以疏忽为由对被告起诉时,原告必须 负责举证: 被告疏忽 产品缺陷 损害事实 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 P160 ) . 192 2. 担保责任原则 ( 1 )定义: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 违反了明示或默示担保,以致对买方或消费者造成 了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Baxtor vs. Ford Motor Co. ( P163 ) . 193 ( 2 )特征: ● 在以违反担保为由提起诉讼时,原告无需证明 被告有疏忽,只需证明产品有缺陷和损害事实,就 可要求损害赔偿。 ● 但原告仍须从担保的角度进行举证,即生产商 或销售商对产品有担保为前提。 . 194 3. 严格责任原则(无过失原则) ( 1 )定义: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失原则,是指凡产品有 缺陷,对用户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因而使他 遭受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应赔偿责任,即 不以责任主体的主观过错作为追究责任的原则。 Escola vs. Coca Cola Bottling Co. ( P165 ) . 195 ( 2 )特征: 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以严格责任为由进 行诉讼,不需要原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原 告只需证明: ①产品存在缺陷 ②损害事实 ③产品在投入市场时缺陷已存在 ④自身无过错 被告就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 196 (二)产品责任的适用原则 疏忽责任原则,担保责任,严格责任原则 1. 美国法 2. 英国法 3. 德国法 4. 法国法 5. 中国法 三个原则均使用 以严格责任作为基本原则 采用疏忽原则 确立了无过失原则 体现在《产品质量法》中, 对生产者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 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 197 (三)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及其范围 一)美国法 1. 补偿性损害赔偿:① 人身伤害的赔偿 ② 财产损失的赔偿 2. 惩罚性损害赔偿 二)英国法: 与美国法不同 不包括: 1. 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2. 通常不适用于个人使用 三)德国法 : 包括 1. 人身伤亡 . ③ 商业上的损害赔偿 2 .财产损害 198 第四讲 国际商事组织法 ? 商事组织的基本形式 ? 合伙企业 ? 公司 . 160 一、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一)商事组织基本形式 ? 个人企业 ? 合伙企业 ? 公司 . 161 (二)个人企业 是指由一名个人出资者单独出资并对其经营管理承 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企业。 特征: 1. 不是法人 2. 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主要从事小型零售,服务和农业等行业。 . 162 (三)合伙企业 是由两个或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 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企业。 特征: 1. 共同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 是一种“人的组合” 3. 不是法人(但法、荷及苏格兰认为是法人) . 163 (四)公司 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 特征: 1.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 3. 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4. 公司是种“资本的组合” 5.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164 二、 合伙企业 (一)合伙的要领与特征 特征: 1. 建立在合伙契约的基础上的一种企业。 2 .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 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3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除外) 4 .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企业 的权利 5 .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 . 165 ( 二 ) 合伙企业的设立 1. 合伙合同 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必备条件,否则不能成立 2. 合伙企业的成立 设立的程序,各国的规定不一,一般手续比较简便 如:美国,只要有合伙协议,不用政府批准,即可成立 英国,若不是以合伙人姓氏组合为公司名称,则必 须向政府登记注册 德国,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 166 (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 分享利润的权利 2 . 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3 . 监督和检查帐目的权利 4 . 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 缴纳出资的义务 2 . 诚信守实的义务 3 . 不擅自转让出资的义务 4 . 承担合伙债务的义务 . 167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1. 每个合伙人对外的一言一行,对合伙企业或其他 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 2. 合伙人之中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限制,不得 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3. 合伙人在从事业务过程中所作的侵权行为,应由 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4. 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中 国法律规定,一般,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退伙或新入 伙都需对之前债务负连带责任) . 168 (五)合伙的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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