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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全面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水务政务服务环境,推动水治理体系和治理水平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市人民政府xx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武政
〔2021)8号)要求,结合我市取水许可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按照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总体思路和要求,根据《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和《全市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安排,在全市全面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切实提升取水许可管理水平和审批效率,有效提升我市水务政务服务工作效率,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 实施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申领取水许可行政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如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理应依法提交相关材料,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三、 申请材料
(一) 对已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请材料如
下: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批复文件及项目隶属于该区域的证明材料(此材料若可通过市区两级系统内部核验,则无需提供);
项目取水许可申请表;
已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取水许可告知承诺书(附件1)o
(二) 对未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申请材料如下:
项目取水许可申请表;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包含技术审查意见);
取水许可发证时,应提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审查机关的技术审查意见及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意见;
未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取水许可告知承诺书(附件2)o
四、 工作流程
(一) 告知
已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市(区)行政审批窗口(部门)理应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适用对象、申请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事后核查的监管权力等内容。
对未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市(区)行政审批窗口(部门)理应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证明事项名称、设定的依据、证明内容、适用对象、申请人的承诺方式、承诺的效力、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事后核查的监管权力等内容。
(二)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的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理应以书面形式对已知晓告知事项、法定条件、相关事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三) 审查与决定。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要求作出承诺的,对已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取水许可时,不再需要展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市(区)行政审批窗口(部门)不再索要相关申请材料,依据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办理流程,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未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市(区)行政审批部门(窗口)不再索要第三方出具的相关证明,依据申请人出具的《未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取水许可告知承诺书》以及法定办理流程,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 行业监管
(一)电子证照核发。在已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实行承诺制许可的建设项目,在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由项目业主对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相关要求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即时向具有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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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设施的试运行情况和验收结论等相关材料,并按全国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统一格式填报表格,由取水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电子证照。
对在未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业主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相关要求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按全国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统一格式填报表格,由取水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电子证照。
(二) 增强事中事后核查。市(区)行政审批窗口(部门)在取水许可事项办结后,要即时将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取水许可的相关情况移交市(区)水务部门。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工作流程、增强业务协同,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三) 增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实行承诺制许可的建设项目,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取用水单位履行承诺情况实行检查评估。对未按承诺条件取用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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