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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量定额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二)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自产自用的概念和应税规定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在移送环节征税。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 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并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自产自用用于其它方面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 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平均(最高)售价计算。 ②按纳税人最近月份销售同类消费品的平均(最高)售价计算。 ③无同类销售价格或价格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应纳税额=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征 应纳税额=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三) 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委托加工概念及应税规定 委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 其余视为自产自销。 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材料的实际成本 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 1、从价定率计征 ①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 ②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计征 应纳税额=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加工费+收回数量×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收回数量×定额税率 (四)、计算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1、外购已税消费品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税务处理: 外购或收回已税消费品 直接销售 不高于外购或收回价,不再交纳消费税 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已纳税款可以抵扣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不再交纳消费税 直接销售指以不高于外购价格或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 2、扣除范围的规定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算纳税时,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3、抵扣额的计算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2、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计算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算纳税时,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五)、计算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计征 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2、从量定额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三、申报缴纳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申报期限 (二)消费税的申报地点 任务三 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认识与计算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而征收的一种税。 是一种具有附加税性质的税种; 城建税没有特定的、独立的课税对象。 (一)确定城建税的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建税的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 实际缴纳的“二税” 1)进口产品由海关代征的“二税”不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 2)纳税人因偷税而被查补的“二税”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3)纳税人减征或免征“二税”,同时也就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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