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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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例知识重点 1.我国新期间依法治教的背景 一、新《宪法》的理念 1、以人为本 2、尊敬和保障人权 3、正当程序原则 二、教育法律的范式转型 1.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互相博弈; 2.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 3.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正。 三、事业单位改革 1.事业单位的观点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许其余组织利用国有财富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特点 1)政治、社会保障、服务功能的合一性; 2)资源的不行流动性 3)事业单位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 3.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 1)从单位到法人:自主权 2)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系改革 3)从委任制到聘用制:人事制度改革 4)从均匀分派到差异分派:分派制度改革 2.我国已经经过的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 年 2 月 12 日经过, 1981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共 20条 ); 《义务教育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经过, 1986 年 7 月 1 日起实行,共 18 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 年 10 月 31 日经过,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共 4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 年 3 月 18 日经过, 1995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共 8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 年 5 月 15 日经过, 1996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共 40《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 1998 年 8 月 29 日经过, 1999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共 6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办教育促使法》 ( 2002 年 12 月 28 日经过, 2003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共 68 条)。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或登记注册,以实行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此中包含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益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益和义务 高等学校的权益: 1).依据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行教育教课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用并管理教师及其余员工权 7).对本单位设备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课活动的非法干预权 9).其余合法权益高等学校的义务: 1).恪守纪律、法例; 2).贯彻国家的教育目标,执行国家教育教课标准,保证教育教课质量; 3).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余员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合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认识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余相关状况供给便利; 5).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花费并公然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察。 5.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对于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 1.公事员:在日本、法国及德国,其公立学校的教师系由政府任用,教师的身份基本上与一般公事员无异, 属国家公事员。依据日本《教育公事员特例法》第 3 条规定,国立学校的校长,教员及部、局长为国家公事员,公立学校的校长、教员及部局长、教育长和特意性教育职员拥有地方公事员身份。 2.雇员:在几乎全部的私立学校和某些国家的公立学校中,教师是由校长聘用,教师与校长间完整属于私 法上的契约关系。所以,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雇用关系,教师都是雇员。这类雇用关系,决定了学校在其权限内,能够决定教师的聘用和辞退,向教师部署任务、监察和评论教师的工作;教师在任用期内享有教育自由权以及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其余权益;对于校方伤害教师权益的行为,教师可经过法律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述。 3.公事雇员:即公事员兼雇员身份,比较典型的是英、美两国,其公立学校的教师一般由地方政府任用,即教师的任用权在地方教育当局。但任用时,教师需与地方教育当局签署合约,以采纳鉴订合约的方式聘用,由此,英国、美国公立学校的教师往常被称为公事雇员,兼有公事员和雇员两重身份。 (二)我国对教师法律地位的界定 《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执行教育教课职责的专业人员,肩负教书育人,培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的使命。 1、教师是执行教育教课职责的专业人员 2、教师一定从教于各级各种学校或其余教育机构 3、教师拥有特定的权益义务 6.高校教师的权益和义务 高等学校教师的权益 : (一)进行教育教课活动,展开教育教课改革和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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