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浅论主合同债权让与仲裁条款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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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浅论主合同债权让与仲裁条款影响 (合同知识)浅论主合同债权让与仲裁条款影响 (合同知识)浅论主合同债权让与仲裁条款影响 〔合同知识〕浅论主合同债 权让与仲裁条款的影响 浅论主合同债权让和仲裁条款的影响 论文要点词:主合同;债权让和;仲裁条款 论文大纲: 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原那么上主合同债权让和均会以致仲裁条款自动 让和。我国?合同法?和?仲裁法?对该问题且未做出必要的规定,于将来的关系立法中, 我国应该明确写入以下内容:于主合同债权让和的情况下,如无相反约定,且且主合同中的 仲裁条款不拥有人身属性,那么该仲裁条款自动随之让和。 壹、问题的提出 关于“债权让和〞的定义,学者们谈论纷繁。需要指出的是,于本文中,“债权让和〞壹词 系指债权人于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经过协议将其债权的全部或局部让和给第三人的法 律行为。由于债权让和制度可经过债的自由流转使债权人的预期利益赶忙转变成现实利益, 大大减少债权的实现本钱,因此,其于实践中获取广泛应用,特别于建筑、国际贸易和再保 险领域内,情况更是这样。 可是,债权让和制度对合同相对性的打破也使得这壹制度需要解决好多棘手的利益平衡问 题,特别是于规定了仲裁条款的主合同当事人壹方将自己的债权让和给第三人的情况下,此 种让和对主合同将产生什么影响 ?不愿接受该条款拘束的受让人也许债务人常常会说,自己 也许对方不是仲裁协议壹方当事人,故于主合同债权的让和人、受让人也许债务人对自己是 否受仲裁协议拘束发生争议之时,法院也许仲裁庭便会面对以下俩难困境:壹方面,于法律 没有明确规定和指引的情况下,法院也许仲裁庭兀自推断未于主合同上签字的受让人已经接 受了该仲裁条款似为对当事人自治原那么的不敬爱;另壹方面,没有营救的权益不是权益,不 规定受让人于受让主合同债权的同时也壹且自动受让其中的仲裁条款将大大降低债权让和 制度的吸引力和实效。 考虑到关于主合同债权让和对仲裁条款的影响这壹问题拥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我国学界的研 究又相对缺乏,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进行必要的比较法察看,且对我国的立法选择提出建 议。 二、有关主合同债权让和对仲裁条款的影响的比较法察看 于主合同债权让和对仲裁条款的影响方面,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立法以及司法实 践均比较芜杂,故关于这壹问题的比较法察看只能围绕关系国家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整体 趋势和典型案例来进行。 (壹 )美国 美国法院的主流见法是,关于受?联邦仲裁法?调整的仲裁而言,需依照以下俩类规那么来判 断主合同债权让和对仲裁条款的影响:调整合同成立的壹般性的州法原那么、有关可仲裁性的 联邦实体法。依照受美国好多州采纳的?美国合同法重述 (第二版 )?的规定,有效的债权让 和能将让和人的央求及接受履行的权益纹丝没动地转移给受让人,因此,受让人有权像没有 让和债权从前的让和人那样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同时,由于“有关可仲裁性的 联邦实体法〞——?联邦仲裁法?实行支持仲裁的政策,美国法院常常认为,即便主合同清 清楚楚地规定非经债务人书面赞成不得让和合同债权、让和人实质上且未获取债务人的书面 赞成就将债权让和给第三人了,这类让和依旧是有效的,受让人因此有义务经过仲裁方式解 决有关主合同的瓜葛。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主合同债权让和对仲裁条款的影响这壹问题,美国法院且未壹直应用上 述理论解决。比方,于让和人和受让人之间属于关系企业,如母子企业关系的情况下,那么美 国法院即可能援用“刺破企业的面纱〞理论和衡平法上的“禁反言〞原那么来解决主合同债 权让和对仲裁条款的影响这壹问题,且于合适情况下得出受让人有权依照仲裁条款进行仲裁 的结论。 (二 )英国 早期的英国判例对这壹问题态度不尽壹致。如于 1928 年的壹个判例中,法院认为,合同当 事人和仲减员之间的关系拥有人身属性, 故仲裁条款自己不拥有可让和性, 且以此为由判断, 于当事人壹方转让房屋建筑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仲裁条款无法随之转让。但于 1946 年的壹个判例中,法院却得出了和之相反的结论。随着时间的推移,于英国法院中, 主张仲裁条款随着主合同债权的让和而自动让和的见解渐渐成为主流见解。比方于壹个 1990 年的判例中, 法院指出: “于债权人让和诉因 (causeofaction) 的时候, 如无相反约定, 那么正如 1925 年财产法第 136 节所规定的那样,有关该诉因的全部营救也均壹且让和。〞 该案法官同时认为,即便主合同债权是于仲裁程序进行期间让和的,仲裁条款也依旧能随着 主债权的让和而自动让和。需要注意的是,英国以后的壹些案例也坚持了该主张。 (三 )法国 关于主合同债权让和对仲裁条款的影响这壹问题, ?法公民法典?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可是, 有法国学者认为,于让和人将主合同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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