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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食药监[2009]36号
关于印发《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队、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指示和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74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鲁食药监办[2009]196号),进一步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各科室队所,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滕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第一阶段)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和谐滕州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74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鲁食药监办[2009]196号)的要求,为认真做好全市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强化市场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健全药品安全工作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第一阶段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行动,使各种形式的非药品冒充药品的非法产品得到有效清理,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受到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得到及时查处,使我市药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从而使公众用药的安全感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工作任务
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以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为重点,全面查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特别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
1、零售药店经营的所有产品(特别是非药品类产品),必须按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台账制度;要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必须审验所经营产品的合法性。不得经营未经批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产品;不得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家、无厂家地址的产品;不得经营无中文标识的产品。
2、零售药店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未标示文号等产品。
3、零售药店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置非药品专售区域,要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立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张贴“非药品不得替代药品使用”的警示语;非药品销售柜组标志应醒目,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严禁将非药品摆放到药品区域内销售。
4、零售药店严禁张贴、悬挂和发放未经审批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进行虚假违法宣传。零售药店的非正式营业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及其他产品,也不得从事宣传或推销活动。驻店药师或营业员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不得夸大宣传非药品类产品的作用。
5、零售药店严禁非法印制和发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健用字等产品的小刊、小报。
6、零售药店严禁出租出借柜台。
特别针对以下二类产品进行查处:
1、名称与《中国药典》(2005版)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其它与健康相关的产品。
2、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有关用语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其它与健康相关的产品。
在检查、查处过程中,发现上述产品后,一律予以暂停销售并分类进行处理。
1、按照有关职责的归属,对标示为食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质量监管部门处理;对标示为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移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标示为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相关违法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未标示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按假药依法查处。
2、对发现涉及违法宣传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及保健食品广告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涉及违法宣传的药品等加大抽验力度,重点进行监管。
3、检查中发现有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1月中下旬)。根据鲁政办发〔2009〕74号、鲁食药监办[2009]196号、枣食药监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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