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税务行政救济.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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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救济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 第二节 税务行政诉讼 第三节 税务行政赔偿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性质与作用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事项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 六、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 七、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与调解;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性质与作用 ㈠税务行政复议的性质 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⒈行政复议的调整对象是税务争议 税务争议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在税款征??及其管理问题上产生的意见分歧。它是产生税务行政复议的基础。 ⒉以当事人不服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因申请而产生 ⒊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⒋设定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两种救济程序;㈡ 税务行政复议的作用 ⒈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⒉有利于监督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⒊有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实现依法治税;二、税务行政复议的事项 ㈠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㈡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㈠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1、申请人 具体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 2、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第三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㈡复议申请时限 申请人可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的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于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这类事项不经过行政复议,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㈢复议申请的提交 1、复议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证明资料的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㈠受理机关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一级复议制度。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㈡受理条件 (1)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依照规定缴清了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了税务机关的确认;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必须缴纳了罚款和加处罚款;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㈢受理时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㈣其他规定 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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