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房旭XXXX年6月25日.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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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解读;壹;固定资产涉税定义;1.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比;2.与固定资产分类的国家标准相比;固定资产涉税定义;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涉及的主要文件;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的基本条件: 符合固定资产涉税定义; 固定资产的购建方式主要包括购进和自制两类; 实际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 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难题;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明确: 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 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存在争议的固定资产;法规配套;法规配套 ;界定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智能化楼宇设备;实践举例: 营口市某企业购入大型生产设备,由销售方负责安装和调试。整个过程主要分两个阶段完成,一是设备基座的修建,二是设备主体的安装。竣工结算时,销售方将主体设备款、设备基座建造费用等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据此全部申报抵扣进项税。 从整体上讲,这台大型生产设备的主体部分肯定属于动产,但是,它的基座完全满足“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的不动产的特点。所以,对于该企业购入的该项固定资产,其主体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准予抵扣,但其基座部分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土地、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即不动产 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全部(专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全部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全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特殊规定: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税),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项目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出;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出;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出;固定资产减少的涉税处理;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入时 政策 是否准抵;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税率适用原则; 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的概念 1.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1月购入1台机器设备,因客观原因运抵后始终未启用,也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也未计提折旧。2009年5月,该企业将该设备对外销售,并以“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为理由,按4%减半缴纳了增值税。 2.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发票开具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①销售自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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