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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网络诈骗案的立案条件是什么-网络欺诈| 由于现在的网络科技不断的进展,人们在生活中都离不开网络,一旦对网络的骗局不了解,就很简洁上当受骗,国家法律对于网络诈骗案件也是严峻打击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网络诈骗案的立案条件...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网络诈骗案的立案条件是什么的学问,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一、网络诈骗案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次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其次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丢失劳动力量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殊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其次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峻情节”、“其他特殊严峻情节”。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应当定罪惩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其次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峻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惩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峻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殊恶劣、危害特殊严峻的,应当认定为刑法其次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殊严峻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惩罚。 二、网络诈骗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现实社会的种种简单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害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爱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害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笔者认为,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害的是简单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沟通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而其所侵害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全部权。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至于实行什么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多为14岁至40岁左右的年轻人,并且具有否定的网络学问。但是不能认为具有网络学问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依据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见,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给否定拥有网络专业水平的人发放网络工程师证或给其相应的职称,但从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例来看,一部分只有简洁的网络学问。同时,在网络普及的今日,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网络学问。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多,用具有专业学问的标准是不精确?????的。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有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有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行”的念头。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有意。而且,这种有意经常是直接的。并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有意。 三、网络诈骗罪的惩罚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数额特殊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个人诈骗公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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