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原理与实务盗窃行为如何判定盗窃行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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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盗窃行为? 1998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程天则从东方市搭乘私人客车去县城。此时,林某、汤某带着三个纸箱(内装五金交电零部件,价值6000余元)匆匆上车,司机和售票员帮助林和汤将货物放进座位下面,林托汤照看,自己下车买点东西。不久即要发车,汤说还有一个人没上车,并下车去找林,司机等不及就将车开走。程天则见货主没上车,遂图谋将三箱货物占为己有。当车到站后,程天则等其他旅客下车之后,将货物卸下,低价销售,获款4000元。货主林某、汤某报案后,将被告人程天则抓获。 分析 分析步骤1:被告人程天则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被告人成天则乘货主未上车而将三箱货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应视为盗窃行为。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货主未上车,但货物已经在车上,所以这时候车主或者司机就当然成为该货物的管理人,因此,三箱货物不能视为无主物,虽然当着司机和售票员的面拿走财物,但是作为盗窃罪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以“自以为”秘密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分析步骤2:被告人程天则盗窃价值6000余元的货物,已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 “数额较大”的标准,程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分析步骤3:被告人程天则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选择量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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