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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享有的权利 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 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 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 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享有的权利 3、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 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的权利; 有参加专业培训、 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 4、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 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 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的义务 1、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 规范的规定。 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 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 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 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 管理的人员报告。 (三)承担的义务 3、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 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 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 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 (四)惩罚性规定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四)惩罚性规定 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 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3、泄露患者隐私的; 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 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 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 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 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 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 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培训主要内容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三、《护士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五、《九不准》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国务院 (一)适用主体 所有与医疗相关的机构 (二)相关规定 规 定 医疗机构 社区诊所 医师个体 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执业许可范围内设计相关科室; 必须取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执业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应医疗行为; 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并注册,并在注册机构和注册执业范围内开展医疗行为; 大 中 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 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授权性规定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 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 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 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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