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2018) 证明对象、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教学单元3《民事诉讼证据》实训任务单3-2.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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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单元3 《民事诉讼证据》(二) 实训任务单(书) 实训项目名称 子学习单元3 证明对象、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编号 学习目标 1.了解证明对象及范围; 2. 熟练掌握举证责任的相关知识; 3.了解证明标准的相关知识。 工作任务 根据学生对本单元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给出有关民事诉讼证明和举证责任的有关案例,完成民事诉讼证明和举证责任的实训任务。 一、理论知识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上的事实 2、程序法上的事实 3、证据事实 4、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三)举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四)举证责任的承担 (五)证明标准 二、给出案例,分析解决案例中有关民事诉讼证明和举证责任的问题。 阅读资料 1.民事诉讼证明和举证责任资料。 2.教学单元学生手册 3.网络精品资源课 4.图书馆学习书籍 5.相关杂志 6.民事诉讼证明和举证责任相关音像资料 实训任务实施(工作步骤、注意事项及工作记录) 给出案例,分析解决案例中关民事诉讼证明和举证责任的问题。 一、学生分组并就需要的民事诉讼证明和举证责任进行材料的收集。 (一)任务 1.指导学生课前了解本课程学习目标和内容; 2. 学生分组课前查阅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关于民事诉讼证明和举证责任等相关资料。 (二)实施 案例分析式教学形式,使学生直观的了解民事诉讼证明和举证责任。 (三)资源 1.单元设计方案; 2.文本资源; 3.多媒体课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二、案例展示 案例1 2012年春节前夕,丁鹏夫妇从万科电器商场选购一台彩色电视机,准备送给父母,让二老在除夕之夜好好享受一下。回家后,打开电视,发现屏幕十分不清晰,并伴有噪音。第二天,丁鹏将电视送回万科商场,希望能予以退换,但商场工作人员说,这是丁鹏自己选中的,且现已无货,不给退换。无奈,丁鹏只得将其搬回家中,将自己的彩电送给父母,留下了这台次品自己用。除夕之夜,正当丁鹏夫妻二人观看晚会时,电视突然发生爆炸,将二人炸伤。2012年3月,丁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损害是由于电视机质量有问题造成的,要求商场赔偿一切损失。而商场则认为这是由于丁鹏使用不当造成的,并坚决不予赔偿。 问题:本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为什么? 案例2 2002年2月,张某代儿子到动物玩。玩得正高兴时,张某听到在动物园内一处假山附近儿子一声惨叫。张某立即跑了过去,看到儿子捂着头倒在地上,假山上的一块石头掉在儿子旁边。张某忙问旁边的一位游人,游人说可能是被石头砸着了。张某没有时间顾及儿子受伤的原因,抱着儿子飞奔大门,拦下一辆车将儿子送往医院。而张某的儿子没到医院就已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的儿子死亡的原因是外来钝物猛烈撞击头部而死。张某为此将动物园告上法庭。动物园提出张某的儿子被砸伤的瞬间谁也没有看到,没有证据证明是动物园假山上的石头砸伤了孩子,是张某对孩子监护不力,才导致孩子死亡。张某经过多方寻找才找到当时路过的那位游人。游人描述说:“当时我看到孩子躺在地上,我还以为是孩子顽皮。这个孩子还说,砸到我头了。”现场勘查出事地点,假山上的石头有明显断裂的痕迹。 (1)法院对于张某的儿子被砸伤的事实是否应认定?说明理由。 (2)从证据的分类来看,游人的证据属于何种证据? (3)如果当时在场的还有一个7岁的男孩,则该男孩的证言是否作为证据使用?法院能否采信?为什么? 三、分组讨论案情,各组进行比赛 四、教师点评 案例1答案要点: 本案的举证责任应这样分担:原告丁鹏承担其所受到的损害与电视机产品质量有关的举证责任。被告万科商场承担原告使用不当以及产品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原告认为其损害系因电视机质量有总是而造成;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害系自己使用不当而造成,因此他们应当提供彼此的主张所依据的证据。另外,《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种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才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只需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与电视机发生爆炸有关即可,无需证明电视质量是否合格或使用方法是否得当,对于后者应由被告来举证证明,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分析处理 运用民事诉讼证明和举证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 学习心得 评价考核(态度、工作速度与质量、发现处理问题能力等) 自我评价:学习态度认真,按照教师要求的时间完成案情分析。 教师评价:学生态度认真,积极参加讨论和研讨,课堂气氛活跃,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和效果,教学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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