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监理的理论与实践的探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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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的理论与实践的探讨 对工程监理的理论与实践的探讨 摘要:本文论述了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教 材相互间不协调;阐明了工程监理的理论与实践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在如何完善工程监理的理论、使我国工程监理制与国外项目管理制 接轨等方面,作者提出了有关建议。 关键词:工程监理;理论;实践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supervision of engineering and the relevant laws, regulations, standards and the material to each other not to coordinate; expounded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theory and practice has the big gap. in how to perfect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theory, make our countr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ystem and the foreign project management standards and so on, the author put forward some relevant advice. keywords: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theory; practice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是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必然,是适应国际市场与国际工程建设 惯例接轨的需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十多年间,我国建设领域取得 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本文正是从这些问题出发,回顾工程监理的发 展过程,指出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如何正确认识工程监理的 第 1 页 对工程监理的理论与实践的探讨 定位,推进工程监理工作向前发展。 一、工程监理的性质 《建设工程监理规定》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 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是借鉴了 1957 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 会 (fidic)发布著名的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版中 的相关条款。该红皮书四次易版,都保持了一个重要的原则,要求 工程师“公正”(impartial)地处理合同中的有关问题。这一原则 构成了监理制度的一个重要性质,成为 fidic 的基石之一。这就是 我国监理制度中,规定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开展监理工作的原始依据。然而,在必威体育精装版版 (1999年第一版)的 《土 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6] 中对“业主的人员”(employer’ spersonnel)一词的定义有了新的解释:明确了“工程师其助理以 及工程师和业主的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都属于业主的人员, 而不再强调工程师是独立的一方。在要求工程师对某一事项做决定 时,不再强调 “公正”(impartiality),但仍要求 “公平”(fair)。 公正可理解为公正无偏,但既然受雇于业主,是业主的人员就不大 可能公正无偏,这也是 fidic 在对过去的版本调研时和实践中听到 最多的批评,而只要求“公平”(fair)。工程师是接受雇主报酬负 责履行合同管理的受委托人,他不充当调解人或仲裁人的角色,在 通用条件内增加了 “争端裁决委员会”(dab)的条款,dab 成员的报 酬由雇主和承包商平均分担,因此 dab 成员的行为和决定应遵循公 正和独立(1mpartial and 第 2 页 对工程监理的理论与实践的探讨 independent)的原则。而我国在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初期,试图 通过采用该制度和引入监理第三方的约束机制来使得监理工程师 处理工程建设中业主和承建商的争端,现在看来,无论是从理论还 是实践都是不可能的。 根据以上分析并根据 fidic 对工程师(相当于我国的监理工程师) 的定位,应该重新定位我国工程监理的性质。首先,应从法律法规 角度明确:监理工程师及其项目机构不再是独立的一方,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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