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选举制度创新建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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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制度创新建议 一、选民资格的认定 ??? 选举权是村民最基本的民主权利,选民登记是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首要环节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务工、经商、外出打工的明显增加,农村人口的结构趋于复杂化,人口流动性增大,外出人口与外来人口同时增多,这些都是选民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也给选民登记工作带来操作上的难度。笔者认为:不管是怎样的新情况、新问题,户籍作为选民登记的首要依据是肯定,即:“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村进行登记”。除此之外户籍不在村的情况原则上可分两类:一类是可通过民主决策的方法解决的,即户口不在村的原本村村民和户口不在村自愿到该村工作并将户口迁移至该村的非本村村民,经本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登记。另一类是结婚后在配偶所在村居住一年以上户口尚未迁入,本人要求在居住村参加选举,并由户籍所在村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村登记证明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登记。 ??? 针对有户没人和长期外出打工不在本村居住并无法联系的村民,鉴于他们既不参加选举又影响当选有效性确定的情况,本着尊重选民意愿又有利于选举的原则,应当规定:“选民登记可以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的方式。有户没人和外出打工等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通过公告和告知亲属等方式通知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到选民登记处登记的,视作放弃参加选举,不计入本届选民数内”。 ??? 二、罢免程序的完善 ??? 一些农村对新当选的村委干部动辄提起罢免,罢免不成再来,加之罢免程序不太健全和规范,从而不仅严重影响农村工作,也给上级政府带来繁重又无实际意义的重复劳动。因此笔者认为:根据农村实际,本着既保护村民权利又实事求是的原则,首先要明确和规范罢免中一些不好操作的程序,同时要对罢免和上访做一些时间上的规定。即:“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应派员会同3名以上村民代表在10日内对联名人数进行核实。经核实,要求罢免的村民人数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2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会议一般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未设副主任的,推选一名委员主持。副主任或者委员都声明不主持或村民委员会逾期未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逾期之日起20日内派员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推选5至7人组成罢免委员会,由罢免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讨论表决罢免要求”。这就有效地解决了由谁核实联名人数合适、谁主持和无人组织罢免怎幺办的问题。 ??? 对于反复提起罢免的情况,应有时限上的规定,如:“罢免未能通过的,6个月之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罢免要求。” ??? 三、上访期限和处理 ??? 有些家族、派性问题严重,特别是有些村民受人操纵,或出于个人目的,寻找选举中的一些小问题,不断上访,有的甚至事过一两年又翻腾旧帐进行上访。不仅影响农村的稳定,也给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能部门带来繁重又无实际意义的重复劳动,严重影响着他们的正常工作。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有个上访期限的规定,既有利于查处,对“上访专业户”也有个约束。即明确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自所反映选举问题出现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 ??? (一)违反换届选举程序的; ??? (二)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的; ??? (三)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 ??? (四)用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 (五)对检举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压制、打击报复的; ??? (六)伪造换届选举文件,虚报、瞒报换届选举结果的; ??? (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拖延或者拒绝移交的; ??? (八)其它干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 ??? 然后应规定具体的处理办法。即: ??? 有上述(一)项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民政部门调查处理。 ??? 有(二)项行为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 有(三)项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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