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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评价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防雷装置检测领域诚信制度建设,促 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防雷检测市场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 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 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制度加 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防雷装 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 318— 2016)、《江苏省公共信 用信息管理 办法 试行)》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 检测活动的所有防雷装置 检测机构的信用 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雷装置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 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对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防雷装置 检测机构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级评定、公开、结 果应用和
管理。
第四条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负责全市防雷装置 检测机构的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接受 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领导小组办 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的监督,对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开展 辖 区内防雷装置 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进行指导。市 级气象主管机构每年 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进行评价,评价 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防雷装置 检测机构信用 信息的采集、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防雷装置 检测 机构信用信息 的管理活 动 中,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及时、准确以及谁 提供、谁负责 的原 则,引导防雷装置 检测 机构依法 诚信经营。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防雷装置 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 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包含 组织 机构代 码证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 范 围、经营状况、资 质等级和有效期、联 系电话 等;技术负责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学历、专业 和防雷 执业 人员能力 评价证书号、 联系电话 ;专业 技术人员基本信息,包括 专业 技术人员总人数、 高级职称人数、中级职称人数、学历情况、取得防雷装置检测 能力 证明情况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防雷装置 检测 机构在从事防雷装置 检 测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执行国家有关防雷装置 检测 和 工程建 设规范、标 准,诚信经营 ,自觉维护 市场秩序,受到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建设 行政主管部 门 和相关部 门 奖励、表彰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防雷装置 检测 机构在从事防雷装置 检 测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 章,违反国家有关防雷装 置检测 和工程建 设标准、规 范,违反市场管理 规定,妨碍或干 扰监 督管理,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建设 行政 主管部 门和相关部 门查实 或行政 处理而形成的不良行 为记录。
第七条 不良信用信息按 严 重程度分 为一般不良行 为信息、
较重不良行 为信息和 严重不良行 为信息
(一)一般不良行为 包括:未建立防雷技 术服 务 档案的;被 气象、市场监 督等管理部 门通报 批评的;被责令(限期)改正、责 令停止 违法行为、处 以警告的;经简易程序 处理罚款的。
(二)较重不良行 为包括:无事实依据恶意举报 的;拒不接 受、落实 行业主管部 门相关通知、决议、要求的;被质 量技术监 督部门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经一般程序 处理罚款的;发 生2次及以上一般不良行 为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其它情 形。
(三)严重不良行 为包括:无资质或者超越 资质许可范围从 事防雷装置 检测 的;以欺骗、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资质 的;伪 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 防雷装置 检测资质证 的;使用 未取得防雷 检测能力评价证书的人员进行防雷 检测的;在防雷 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或 检测报告严重失实的;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防雷装置 检测项 目的;在防雷装置 检测中应排除而未排除防 雷安全隐患,造成死亡 3人及以上或 伤 5人及以上或直接 经济 损失 100 万元以上重大雷 电灾害事故的; 经法院裁定行政 执行 的;发生2次及以上 较重不良行 为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 其它情形。
第八条 防雷装置 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企 业 自行申 报、相关部门提供等方式。
防雷装置 检测 机构 应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及 时申报 信用信息,本市防雷装置 检测 机构由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气象 主管机构采集和 审核上 报,外地机构由开展 检测业务 的所在地 气象主管机构采集和 审 核上 报。
第三章 信用等级及评定程序
第九条 防雷装置 检测 机构信用等 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 为 AAA级(信用很好)、AA级(信用良好)、A级(信用较好)、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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