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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当期能否按简易办法计缴增值税 2.认缴制下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3.住宿业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票是否需要放弃免税权 4.开具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能否减按1%征收率纳税 5.股权转让损失是否填列《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6.取得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息专票能否抵进项及税前扣除 7.转增股本后个人转让股权原值如何确认 8.收到购买方退回的发票联及抵扣联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9.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自用车辆能否减按0.5%缴增值税 10.捐赠自产货物应视同销售还是进项转出 11.环境保护税由房开企业还是施工单位缴纳 12.人才补助奖励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正文—— 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当期能否按简易办法计缴增值税 问:我公司是2018 年成立的一家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受疫情影响销售额大幅减少,转登记政策出台后我公司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转登记当期能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9 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到2020 年12 月31 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 个月(以1 个月为1 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 个季度(以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 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1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20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18 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若符合转登记条件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当期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自转登记日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认缴制下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2018 年成立,注册资本1000 万元,认缴出资的截止时间为2028 年,我公司2019 年向金融机构贷款500 万元,请问我公司2019 年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二十三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5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 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你公司支付2019 年的贷款利息支出,不属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按相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进行税前扣除。 3.住宿业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票是否需要放弃免税权 问:我公司是住宿行业一般纳税人,5 月份有一笔业务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如果开具专用发票后是只就这部分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还是需要全部销售额都放弃免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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