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言的法文化透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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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 语 言 的 法 文 化 透 视 ——以成语与熟语为中心 文化是一种思维和行动方式。“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它“反映文化,表达文化,记载文化,传播文化”。王德春:《一门新的语言学分科——国俗语义学略论》,载吴友富主编:《国俗语义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从比较语言学角度看,中国与西方在某些方面有着“文化共核”,尤其反映在少数形义全同的谚语上,其中包括少量的外来语。如:An eye for an eye, a tooth for a tooth.直译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A near neighbour is better than a far-dwelling kinsman.直译为“远亲不如近邻”。另外,文化差异也是明显的,比如中国与西方还有形似义反的谚语, Ignorance of the law is no excuse of breaking it.相当于中国的“不知者不罪”。但英语谚语从纯粹法律的角度去说,以为法盲犯法不可恕;汉语谚语从生活的一般情况去说,认为非有意犯下的错误可以原谅。 王德春:《一门新的语言学分科——国俗语义学略论》,载吴友富主编:《国俗语义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陈文伯:《关于英汉谚语的对译》,载吴友富主编:《国俗语义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47-250页。 因而,语言是文化的产物和表现,是文化传承的载体。我们这里拟重点分析的成语和熟语,作为语言中定型的词组或句子,以其凝练、易记和其所包含的意蕴,更是文化精神和文化特征的浓缩物,于文化的表现和传承方面更为集中和稳定。汉语成语和熟语也是如此。为方便计,我们暂将成语与熟语并列。实际上,熟语中包含成语。《词海》 为方便计,我们暂将成语与熟语并列。实际上,熟语中包含成语。《词海》“成语”条:“熟语的一种。习用的固定词组。在汉语中多数由四个字组成。组织多样,来源不一。所指大都是一种确定的转义,有些可以从字面理解,如‘万紫千红’、‘乘风破浪’;有些要知道来源才懂,如‘青出于蓝’、‘守株待兔’。”《词海》“熟语”条:“语言中定型的词组或句子。使用时一般不能任意改变其组织。包括成语、谚语、格言、惯用语、歇后语等。”又,《词源》“成语”条:“习用的古语,以及表示完整意思的定型词组或短句。” 但细究起来,汉语成语和熟语之中,其一部分是集中或浓缩了相当的文化信息的,文化的因素或成分(包括文化背景、文化特征、文化意蕴、文化内容、文化含量甚至文化元素本身)较大或特别大;一部分只是某个动作、某种状态、某种现象的“白描”,与文化的关联不大。前者如“报仇雪恨”、“求亲告友”、“诛故贳误”等,后者如“一蹴而就”、“睡眼惺忪”、“虎背熊腰”、“怒发冲冠”等。究其实,在于前者反映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后者则否。 对汉语成语与熟语进行文化分析,或者专门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对其进行一番文化透视,就主要是在前者。它们非常有助于我们把握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质及理解当今的法律文化传统。在这个意义上,成语或熟语群就是一部文化史,其涉及法律的部分就应当是一部法律文化史。 诛故贳误——有心与无意——中国人对待 故意和过失的态度——动机论 中国人是重动机的。在思维上往往有“动机论”之嫌。看动机,是中国人习惯于作道德评判的一个方面。尤其在与异文化相比较而形成明显对比的时候,表现尤为明显。 “中国人的‘虐待’概念,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主动性。但是在美国,这只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不考虑动机,只察看行为和后果的。它自有它的‘法律逻辑’:一个婴儿被摔了两次,却长达近十小时不能得到检查和医治,美国法律认为,这种情况只能够叫做‘被虐待’。在这件事情上,还可以看到一般华裔的观点和美国法律的差异。华裔同情的焦点几乎全部在这一对‘不幸的父母’身上,觉得他们孩子已经被带走了,居然还要面临一场官司,确实不幸之极。但是,美国的法律在这一类的问题上,关注的焦点几乎全部在孩子一边。它也有它的道理:孩子还不能保护自己,法律当然要站在孩子这一边。”见林达著:《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生活·读书·新智三联书店1997年5月版,第31-32页。且不说汉武帝时春秋决狱中的“论心定罪”、“原心论罪”、“诛心之论”、“赦事诛意”《后汉书》卷四八《霍諝传》:“諝言春秋之义,原情定过,赦事诛意,故许止虽弑君而不罪,赵盾以纵贼而见书。”《左传·宣公二年》,晋赵穿杀灵公,太史以赵盾为执政,去不出境,归不讨贼,虽无弑君之事,不免有弑君之心,乃书曰“赵盾弑君”,以示于朝。等这些法律史学上比较专门的术语,即在日常生活所用的成语中,有关“心”、“ “中国人的‘虐待’概念,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主动性。但是在美国,这只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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