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为则无犯罪——为一条刑法格言辩护.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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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则无犯罪 为一条刑法格 言辩护 行为是刑法的基础,“无行为则无犯罪” 这一法律格言广为流传,表明行为对于犯罪 成立的决定意义。然而,随着刑事立法的发 展,行为的外延不断扩大,诸如持有、事态 等都包括到犯罪中来。在这种情况下,刑法 理论上对行为概念提出了挑战,“无行为则 无犯罪”的古训受到了质疑。 本文拟在展开 刑法中行为理论的基础上,为“无行为则无 犯罪”这一刑法格言进行理论上的辨护。 I 行为是一种法律规定, 但更是一种理论。 犯罪论体系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建立在行 为理论基础之上的。 刑法中的行为概念,据说是由德国哲学 家黑格尔的门徒从黑格尔哲学引入的。 指出: 行为概念,从来既无名目,又无形体,仅在 体系内彷徨漫步。后来由于黑格尔之刑法学 的门徒,将行为予以实质化,时至今日,行 为观念在刑法学已占有重要的地位此种功 为观念在刑法学已占有重要的地位 此种功 绩,首先应归功于阿贝格,其次应归功于贝 尔勒尔及厥斯特林。参见熊选国:《刑法中 行为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53 页。)当然,黑格尔是从哲学意义上阐述行 为概念的,但它仍然对刑法中行为概念的确 立具有重要意义。当其表现于外时我意识到 这是我的行为:它与行为应然的概念有本质 上的联系:又与他人的意志有本质上的联系。 在论及犯罪时,黑格尔指出,犯罪的方面, 作为发自主观意志的东西以及按它在意志 中的实存方式,在这里才初次成为我们所欲 考察的问题。参见〔德〕黑格尔: 《法哲学 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社 1961 年版,第116页。因此,黑格尔强调行为是 人的主观意志之外化, 意志对于行为具有 支配性。黑格尔指出:在意志的行动中仅仅 以意志在它的目的中所知道的这些假定以 及包含在故意中的东西为限, 承认是它的行 为,而应对这一行为负责。行动只有作为意 志的过错方能归类于我。参见前引黑格尔书, 第119页。)行为概念一经在刑法中确立, 就 成为刑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并以行为为中 心建立起犯罪论体系,即“一元的犯罪论体 系”。随着人们对犯罪研究的逐渐深入,对 行为的理解也随之发展,由此展开了行为理 论。在刑法学说史中,先后出现过以下几种 具有影响的行为理论 因果行为论 因果行为论是由德国着名刑法学家李 斯特、贝林格创立的,这是一种从物理意义 上观察行为而形成的行为理论, 被称为自然 主义的行为论。行为论有用的观点,然而不 管怎么说,仍然是来自于 19世纪的自然科 学的思考。即使是将行为论引进构成要件理 论的m?e ?麦耶尔,也同样停止在“身体动 作=行为,身体静止=不作为”这样一种观 点上。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 要件理论》,玉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 版社1991年版,第43页。)因果行为论认 为,行为是由主观意志导致外部世界发生某 种变动的人的举止。因果行为论把行为视作 一个从意志支配到外在变动的因果历程。 因 此,行为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有意性,二是 有体性。因果行为论强调行为以一定的意志 活动为前提,但认为这种意思内容本身不属 于行为的范畴,而是责任的问题,由此将行 为与责任相分离。因果行为论注重行为所惹 起的外在变动即结果,基于结果无价值的立 场,将结果视为行为的构成部分。因果行为 论虽然具有机械性,但它将行为与思想加以 严格区分,具有区别功能。 目的行为论 目的行为论是由德国着名刑法学家威 尔泽尔创立的,这是一种从主观意义上观察 行为而形成的行为理论, 被称为目的主义的 行为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因此目的行为论以主观主义为其哲学基础, 是在人文科学的意义上观察人的行为。)目 的行为关于行为的见解可以归结为以下这 句话:行为是目的的实现。目的行为论强调 人的主观目的对于行为的支配性, 从结果无 价值转向行为无价值。,也是违法性的判断 内容。因此,违法性的本质是行为无价值。 参见熊选国:〈〈刑法中行为论》,人民法院出 版社1992年版,第13页。)目的行为论挨 弃了因果行为论将行为视为一种单纯的身 体举止的观点,在目的行为的意义上理解行 为,强调了行为的可控制性。 社会行为论 社会行为论是由德国着名刑法学家谢 密特创立的,这是一种从社会意义上观察行 为而形成的行为理论,被称为规范主义的行 为论。社会行为论强调从社会意义上评价行 为的重要性,在行为概念中引入了社会评价 的因素。因此,社会行为论认为,行为概念 包括以下三种要素:一是有体性,二是有意 性,三是社会性。这里的社会性,是指社会 重要性。依社会行为论的观点,决定是否成 立行为,凡人类的举止,不问故意还是过失, 只要足以惹起有害于社会的结果而具有社 会重要性,都可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反 之,如果行为对于社会并无意义,不是社会 规范所调整的举动,就不能认为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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