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消防安全管理(61号令)》.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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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消防安全管理(61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对原消防法规定的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调整、完善,特别是将原来只要求重点单位履行的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的职责,调整为各个单位的职责。 2、第三项规定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可以由单位自行进行检测,也可以由单位自愿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没有规定必须委托检测机构检测。 3、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这样明确规定有利于消防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保障单位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整体决策和统筹安排,并与生产、经营、管理、科研等工作同步进行、同步发展。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消防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确定重点单位后,应当以公安机关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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