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官制度概述.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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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官制度简述 、法官的任职资格与遴选 (一)任职资格 ·英国法官的任职资格主要包含 ·1、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 ·2、具备法律工作的技能; 3、高尚的个人品格。 另外一项重要的条件: 除治安法官(注:指的是非领薪的业余治安法官 领薪治安法官已由“地区法官”这一称呼取代 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4个法学会的 成员(出庭律师, barrister)中任命。其中担任地方 法院的法官,必须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经历 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 师经历,或者2年以上地方法院法官的经历;最高 上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15年以上出庭律师的经 历或者担任高等法院法官职务2年以上的经历。 (二)产生方式和过程 英国所有的法官都是经行政机关的任命而产生的。依2005年《宪法改 革法》( The Constitutiona| Reform Act2005)规定,法官遴选由司法 任命委员会( Selection Commission)负责 在提名权上,英国有权提名法官候选人的只有司法大臣和首相。具体 来讲,上议院常任法官 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的法官,由司法 大臣和首相共同提名,其他法官由司法大 主要遵循 别、性倾向、政治关系、宗教及是否残疾;2、着重征求那些了解候 选人的法官、司法人员及律师对该人的意见和看法;3、申请法官资 格的候选人至少要在兼职法官的职位上数年,以对其能力和稳定性有 提名法官程序的特点为其咨询过程,当局 窘翦F 请人的素质及工作表现 征询不同法官及法律界资深执业 ·英国大部分的高级法官由女王根据首相的 提名任命。但在实际中,只有宪法事务大 臣( Secretary for Constitutional Affairs是女 王根据首相的提名来任命,其他高级职位, 女王直接接受事务大臣的建议进行任命。 而更多的初级职位,则由事务大臣直接作 出任命决定 变革: 进入21世纪,英国也开始了法官任命体制 的改革和现代化进程。改革的目标(或者说 是原则)是增加法官来源的多样性,保证更 广泛背景和经历的人积极参与法官的遴选 与任命。宪政改革议案( Constitutional Reform bil提出,要建立一个独立的机 构——法官任命委员会( 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简称JAC 来负责法官的遴选与任命。 监察机构( Ombudsman) 根据改革议案,在JAC之外还建立了 个独立的监察机构 Ombudsman),负责受 理和处理那些认为自己的申请受到错误处 理的申请人的投诉。当然,申请人如果不 满JAC或事务大臣的处理,可以先向JAC或 事务大臣申诉,当申请人对申诉结果仍然 不满时,即可向监察机构投诉 、法官的层级及主要职责 ·英国的法官等级森严,职权有别。概括地 说从高到低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七个层次 所谓两大类型,是指专业法官和业余法官 所谓七个层次,自上而下依次为:大法官、 上议院法律议员、上诉法官、高等法院法 官、巡回法官、记录法官、治安法官 (1)大法官( Lord chancellor) 在英国,大法官的地位十分显要。他同时兼任上议院议长、内阁 成员、最高法院院长,拥有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的职权。在审判 他主持上议院对上 件的审 持高等法院大法官庭审理 民事案件,并可参加高等法院、上诉法院的庭审 任东南巡回区的 首席法官。在司法行政方面,他有权推荐法官人选,捉请英王任 指导高等法院 事法院和都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任命备巡回区的 司法行政 动和奇法财政事 且定期召集三个行政长宫会议,决定法官的增补、 多年来,不少人对大法官一人身兼多重要职多有质疑,认为在立 法、行政 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像英国这样的情况 绝对是落后于时代的。为了使英国的司法体制适应现代化要求,2003 年6月,英国首相布莱尔对内阁进行了重大改组,设立了宪法事务部。 宪法事务部将会取代大法官部的大部分职责,同时也将会对法官的委 新的这联兵被饭清亨 官的职位将会被取消 大法官的存废背景(1) 2006年的7月4日成为英国宪政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 义的日子,在这一天,拥有600多年历史的英国上议院第 次用选举的方式产生了一位新议长,同时废除了有1400 年历史的大法官职务( Lord Chancellor,该职务由首相 节至大臣,现为上院议赏的女勇齡海琳海曼成为英国历 选爹产生的上院议长,这标志着英国责族制度 的改革又前进 这次上院议长的更迭在英国有很大的争议。2003年 布莱尔在获得连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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