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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与农村失独家庭 计划生育是当代中国历史上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而且改革开放以后成为了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们都知道,一项大政策的影响往往会涉及到多方面,下面我就从农村失独家庭这一角度简单阐述一下我的看法。 那为什么会产生大量的农村失独家庭呢?为什么以前在农村几乎不存在“失独”这个概念,而现在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农村失独家庭呢?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前,农村几乎家家户户都有多个子女,虽然那时的医疗水平远不及现在,小孩子夭折的现象也比较常见,但因为孩子多,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成为“绝户”的是少之又少,“失独”的概念也很模糊。然而谈到现在的失独问题就不能回避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人口数量激增,马寅初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肃性,并在著作《新人口论》中指出:“人口多资金少,是我国的一个很重的矛盾”,并且认为我国人口增殖太快,从工业原料方面看亦非控制人口不可、为促进科学研究亦非控制不可、就粮食而论亦非控制人口不可。”这也揭示了我国当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客观因素。我们现在当然承认计划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大幅降低了出生率,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计划生育政策的弊端也日益显现:生育率大幅下降、年轻人口比例下降、老年人口比例上升……众所周知,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中国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策,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动下,目前我国的独生子女数量已经突破2.18亿,而且很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连“多子多福”传统观念浓厚的农村地区的独生子女数量激增,与此同时,农村独生子女占出生人口比重也逐步提高。而随着农村独生子女数量逐步提高,隐患和风险也渐渐显现:按常规死亡率计算,1975~2010年间,有超过1000万独生子女在25岁之前死亡。换种方法考虑,有多少独生子女不幸离开就有多少家庭支离破碎,成为失独家庭。 “农村失独家庭”若单从字面意义上来看应该是指失去独生子女的农村家庭,然而从官方给出的定义上来看,并非如此简单:农村失独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后,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收养孩子的农村家庭。仅从定义的角度来说,就存在着受众群体小,对失独家庭的定义狭隘,标准苛刻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普通的农村失独家庭想要得到相关政策的帮扶,除了年龄要求外则至少要满足三个最基本的大条件:第一,独生子女死亡;第二,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第三,独生子女死亡后不能再领养孩子。也就是说失独家庭一旦再生育孩子或是领养孩子后,就不再是官方定义上的“失独家庭”了,与“失独家庭”相关的所有福利政策都再也没有丝毫关系。真可谓是此“失独家庭”非彼“失独家庭”啊!对此我感到很困惑:即使失独家庭再次有了孩子,那他们就不再是失独家庭了吗?失去唯一的孩子给他们带来的伤痛就彻底痊愈了吗?这些问题的提出源于我对姑姑境遇的思考。 其实我的姑姑并不是一位“正宗”的失独者,因为姑姑和姑父在表哥去世两年后领养了一个刚出生7天就被父母抛弃的小女孩。表哥刚去世的两年间,姑姑和姑父受到了很大创伤,姑父真的是一夜间白了头,姑姑也出现了闭经等早衰的症状,不愿说话、偷偷掉眼泪、一度寄托基督教……但是在领养了小表妹之后,生活渐渐步入正轨,但是经济方面却开始吃不消,因为姑姑姑父种地为生,家里的积蓄在表哥出意外后已经基本用光,抚养表妹就很力不从心。就算我们单纯从经济角度去考虑:养育一个孩子需要一笔不小的开销,而这个孩子一旦不幸去世,那么之前在孩子身上所有的投资都付之东流;即使国家给予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偿和养老补偿,也是有些微不足道的。但是如果失独家庭再次有了孩子,他们便不再享有国家对“失独家庭”的相关政策了,可他们再次抚养孩子也是需要开销的,难道这些曾为计划生育政策做出贡献的普通家庭就不得不承担如此巨大的风险吗?这的确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反思的。 纵然国家也开始逐渐关注失独问题,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2001年12月份出台的《中国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2007年,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当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但是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农村失独家庭处在一个较为不利的地位,最为直观体现出的便是扶助金的差异:农村失独家庭所享受的待遇明显低于城市失独家庭。而我个人认为农村失独家庭更具有脆弱性:农村的建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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