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民用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导则学习资料.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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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民用建筑物停车设施规划配建指标导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 改 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甘 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 际,特制定天水市民用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导则。 第二条 天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民用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 施配建,适用本导则,五县县城可参照执行。 规划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和交通发展条件,按照附图划分为三 类停车设施配建分区: 一类区:秦州、麦积两区老城区; 二类区:城市更新区域和城市发展新区; 三类区:指规划区区范围内除一类区、 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天水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导则。 第四条 本导则所称的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民用筑 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 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 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 民用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 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 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 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相邻距离不超过 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民用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 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 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 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 3000平米 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 20% c 第八条 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一中用大表示)应通过交通 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但上述要求不得低于附表一所 列低限值。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 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九条 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 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严禁占用规划 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 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 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 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 40% ,其他民用建筑 物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 20% ,鼓励利 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但民用建筑物配建地面停车泊位数不 宜少于总泊位数的 10%。 第十条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 前提。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 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安全的交 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一条 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 其与城 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路幅小于30米的不得小于60米; (二) 、路幅30至40米的不得小于 70米; (三) 、路幅40米以上的不小于 80米。 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 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 第十二条 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 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 )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 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 ;各 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 80% ,二类区不得超过 70% ,三类区 不得超过60%。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 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 3.8米。 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 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第十四条民用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 车设施在空间上尽虽整合协调。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 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 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十五条 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 会开放使用。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 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 第十六条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 机动车以小 型汽车为计算当虽,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虽。 核算车位时, 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表四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虽车型车位进行 计算。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 在以标准车位为 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虽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但其他车型 车位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位的 10%。 第十八条大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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