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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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 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 ? 一、关于合同工期调整 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程延误,应当顺延工期,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于不同工程实际情况不同,受疫情影响程度不同,发承包双方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人工、材料紧缺、施工降效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顺延工期。具体处理方式分类如下: (一)原计划春节期间不停工的项目,因疫情防控导致停工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参照以下方式计算顺延工期: 顺延工期天数=当地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工程正式复工之日止的日历天+施工降效补偿天数。 工程正式复工之日是指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日期,并在承包人提交的工期顺延申请报告或其他形式书面材料上由发包人、监理单位签证确认。 施工降效补偿天数是指疫情防控期间,由于受到材料供应、人员紧缺、当地疫情防控规定等影响,复工项目未能全面进入施工状态的,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协商确定顺延工期时,可适当考虑相应的施工降效补偿天数,具体天数由发承包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二)原计划春节期间停工的项目,因疫情发生实际停工时间超过原计划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参照以下方式计算顺延工期: 顺延工期天数=发承包双方约定的春节假期结束后计划复工之日起至工程正式复工之日止的日历天数+施工降效补偿天数。 工程正式复工之日是指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日期,并在承包人提交的工期顺延申请报告或其他形式书面材料上由发包人、监理单位签证确认。 施工降效补偿天数是指疫情防控期间,由于受到材料供应、人员紧缺、当地疫情防控规定等影响,复工项目未能全面进入施工状态的,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协商确定顺延工期时,可适当考虑相应的施工降效补偿天数,具体天数由发承包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三)原计划春节期间不停工且疫情防控期间仍继续施工的项目,由于受到材料供应、人员紧缺、当地疫情防控规定等影响导致施工受到影响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施工降效补偿天数。 (四)除以上第(一)、(二)、(三)类情况外,双方可结合工程延误实际情况,自行协商合理顺延的工期天数。 二、关于疫情防控措施费的计取 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或开复工的项目,施工期间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浙建站定〔2020〕8号)和《关于贯彻执行《调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杭建造价投资中心〔2020〕14号)的规定,在工程造价中单独计取疫情防控专项经费,该费用计取建筑业增值税。疫情防控期间,承包人应做好在建工程现场实际到位人数(包括现场劳务工人及施工管理人员)的动态登记,发包人对承包人上报的现场实际到位人数做好签证工作。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对应不同疫情防控等级分别计取: (一)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施工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每人每天40元。 (二)在疫情防控二级响应期间施工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从原来的每人每天4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 (三)疫情防控三级响应起,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因疫情防控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三级响应期间疫情防控专项费用为每人每天5元。 工程所在地二级及三级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时间以市、区、县(市)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领导小组)公告宣布的时间为准。 项目停工期间工地留守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增加的防疫管理和防疫物资等费用,另行在第四条“停工期间损失处理”第(一)款中的留守人员费用标准中予以考虑。 三、关于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的调整 疫情防控期间及解除后,遇有人工、设备、材料、机械价格大幅上涨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复工后施工的工程内容按照以下原则合理分担: (一)施工合同有约定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涨跌幅度风险调整范围的,其人工、材料价格应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和风险范围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二)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涨跌幅度风险调整范围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约定人工材料价格风险分担的调整办法,由承包人承担的人工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一般不高于5%。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价格风险幅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规定执行。 (三)如果施工合同约定人工、材料价格不调整的或原调价办法显失公平造成后续工程难以实施的项目,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约定人工材料价格风险分担的调整办法,由承包人承担的人工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一般不高于5%。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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