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唐朝的部门法律——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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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部门法律 学习内容: 唐朝刑事法律基本内容 唐朝行政法律基本内容 唐朝民商经济法律内容 学习重点: 掌握唐朝刑事法律主要内容 学习难点: 唐朝刑罚适用原则的起源与创新 讨论与分析 案例一 房孺复妻杀婢案 房孺复,房琯之孽子也。少黠慧,年七八岁,即粗解缀文,亲党奇之。稍长,狂疏傲慢,任情纵欲。年二十,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辟为从事,多招阴阳巫觋,令扬言已过三十必为宰相。德宗幸奉天,包佶掌赋于扬州,少游将抑夺之。佶闻而奔出,少游方遣人劫佶令回,孺复请行,会佶已过江南,乃还。及少游卒,浙西节度使韩滉又辟入幕。 其长兄宗偃先贬官岭下而卒,及丧柩到扬州,孺复未尝吊。初娶郑氏,恶贱其妻,多畜婢仆,妻之保母累言之,孺复乃先具棺榇而集家人,生敛保母,远近惊异。及妻在产蓐三四日,遽令上船即路,数日,妻遇风而卒。孺复以宰相子,年少有浮名,而奸恶未甚露,累拜杭州刺史。又娶台州刺史崔昭女,崔妒悍甚,一夕杖杀孺复侍儿二人,埋之雪中。观察使闻之,诏发使鞫案有实,孺复坐贬连州司马,仍令与崔氏离异。——《旧唐书》卷111 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 1、此案件涉及唐朝刑法中什么罪名? 2、此案件涉及的罪行有何特殊性,唐律对此定罪量刑有何具体法律裁量?这种法律规定说明了什么? 3、此案件中法官对房孺复的判决依据什么刑罚原则? 4、此案件中司法官员强制当事人叛离有何法律依据? 要点提示 《唐律·贼盗律》规定:“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谋杀主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已伤者皆斩。” 主人杀害奴婢而事先禀告官府的不治罪;不告而杀者,杖一百;奴婢全无罪过而主人故意将其杀死的,处一年徒刑。 奴婢过失伤害主人处流刑;过失伤主人致死处绞刑;故意杀之者处斩刑。 案例二 曲元衡杖杀柏公成母案 (唐)穆宗即位,征潾为兵部员外郎,迁刑部郎中。有前率府仓曹曲元衡者,杖杀百姓柏公成母。法官以公成母死在辜外,元衡父任军使,使以父廕征铜。柏公成私受元衡资货,母死不闻公府,法寺以经恩免罪。 潾议曰:“典刑者,公柄也。在官者得施于部属之内;若非在官,又非部属,虽有私罪,必告于官。官为之理,以明不得擅行鞭捶于齐人也。且元衡身非在官,公成母非部属,而擅凭威力,横此残虐,岂合拘于常典?柏公成取货于雠,利母之死,悖逆天性,犯则必诛。”奏下,元衡杖六十配流,公成以法论至死,公议称之。 ——《旧唐书·裴潾传》 思考并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涉及唐代何种刑事法律制度? 2、根据这一制度最后判决曲元衡罪刑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要点提示: 《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限二十日;以刃及汤殴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它故死者,各依本欧伤法”。 案例三 在唐朝开元年间,闻名于世的国际大都会长安居住着日本人、波斯人、高丽人、大食人等多国人种。某日波斯人甲和长安人乙发生斗殴,请问定罪量刑适用哪国法律?又一日,日本人丙偷了波斯人丁100两银子,请问定罪量刑适用哪国法律?又有一天两个高丽人在长安闹市区相互斗殴,并且都有受伤,请问定罪量刑适用哪国法律?适用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要点提示 唐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一、刑事法律内容 1、主要刑名 唐前期封建制五刑的确立 笞刑: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带有耻辱刑和教育刑的含义。腿、臀分受。笞刑分为五等:笞十、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 杖刑:仅重于笞刑的次轻刑种。背、腿、臀分受。杖刑分为五等: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 徒刑:较笞刑、杖刑更重的刑种,是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一种刑罚。徒刑分为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流刑:重于徒刑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是将犯人遣送到一定距离之外的边远地区,并在一定期间内强迫其劳役,期满后非经特赦、大赦不得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分为三等:流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俱役一年。 死刑:分为绞和斩两种 唐后期刑罚制度的变化 在处决重大政治犯频繁使用酷刑:腰斩、车裂、枭首、族诛等。 破坏五刑各自独立刑种,广泛将笞杖刑作为徒流刑的附加刑加重惩罚。 随意采取重杖决杀办法处死罪犯。 唐前期宽仁简约的五刑制度在唐后期完全破坏。 2、主要罪名 十恶大罪: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 ,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曰“十恶”。 一曰谋反,指企图以各种手段推翻现行君主政权。 二曰谋大逆,指企图毁坏皇帝的宗庙、皇陵和皇宫及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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