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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6.2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文件编号
YXB-071
起草 日期 2014.12.18
审核 日期 2014.12.26
批准 日期 2015.01.08
新(修)订
修 订
颁发部门
药学部
版 本 号
B
执行日期
2015 年 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充分发挥医师、药师的专业作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处方管理办法》中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处方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 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 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主要措施
第四条 制定医院用药供应目录
(一) 目的:保证医院使用药品质量。
(二) 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遴选工作。
(三)遴选原则: 1、参照国家进本药品目录2、参照吉林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3、选择安全、疗效确切、质量可靠、价格低廉的药品。 4、同一通用名称药品,注射剂、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5、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特殊剂型和剂量规格可遴选。
第五条 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
1、由临床药学人员负责对每日门诊、急诊、住院处方进行评价,并填写反馈处方登记表。
2、登记并通报各种不合格处方及用药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3、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科室连续出现3次以上住院病人用药医嘱超常处方, 按照三级医师负责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与科主任任期目 标挂钩。
第六条 加强培训 加强《处方管理办法》的培训、考核,使每个医师、药师掌握《处方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章 具体要求
第七条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处方标准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二)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 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 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 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 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 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 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 医嘱” 、 “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 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执行。
7、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8、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9、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10、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1、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2、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3、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 、毫升(ml)为单位;国 际单位(IU) 、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 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 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 为单位。
第八条 处方权的获得
(一)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我院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我院开具处方,应当经我院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可有效。
(二)经注册的医师应在医务科和药学部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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