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442-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条文说明.pdfVIP

SL442-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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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文 说 明 1 总则 1.0.1 本条基本沿用原《细则》的规定,说明制定本《规范》的目 的。 1.0.2 基本沿用原《细则》的规定。 1.0.3 说明本《规范》的适用阶段和范围。 1.0.4 本条说明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的主要任务。 1.0.5 本条为新增条款,说明实物指标调查必须坚持的原则。 1.0.6 本条为新增条款,说明调查工作的组织形式。 1.0.7 本条为新增条款。 2 调查要求 2.1 各设计阶段调查要求 2.1.1 本条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调查要求,该阶段对人口、 土地、城(集)镇、工业企业及重要专项等需进行全面调查,其中农村 的人口、土地调查可以组或村为单位统计调查;对农村的房屋及其他 实物指标可采用抽样调查。 项目建议书阶段抽样调查的比例视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淹没 比重大或征地移民投资较多则抽样比例大,反之则可适当减少抽样比 例。河流规划阶段,可通过图纸量算与收集资料相结合,分析推算主 要影响实物指标。 1 2.1.2 本条规定了初步设计阶段的调查深度要求。目前,《移民设计 规范》和本《规范》都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对征地移民实物指标做全 面调查,但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按照初步设计阶段的精度要求进 行了全面调查,初步设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间相距不远,也可在 初步设计阶段重点复核。 2.1.3 本条规定了技施设计阶段的调查深度要求,初步设计至技施 设计的时间间隔在五年以上时,一般应重新调查。 2.1.4 本条属于调整内容,将原《细则》各章节的调查项目认可要 求归入此条。并考虑到实物指标调查关系到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应 做到公正、公开,增加了第三款“初步设计阶段农村农户和城镇居民 的个人实物指标调查成果应由地方政府组织张榜公示。”的内容。 2.2 调查依据及所需的基本资料 2.2.1本条规定了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调查应采用的依据和所需的基 本资料。内容基本沿用《细则》第二章第九条。 第5 款“各比较方案正常蓄水位的不同频率洪水回水成果”的要 求应视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只需要推荐 方案的回水成果即可。 2.2.2 本条规定了初步设计阶段调查应采用的依据和所需的基本资 料。内容基本沿用《细则》第二章第九条。根据目前实际工作情况, 本阶段要求采用地类地形图,同时进行了以下修改:将工程主管机关 下达的设计任务书调整为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勘测设计合同或委托文 件;将 1:10000 水库区地形图修改为不小于 1:5000 比例尺的地类 2 地形图,同时对属山岭重丘区的应有不小于1:2000 地类地形图;增 加了工程建设征地区社会经济资料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2.3 调查范围 2.3.1 本节明确了水库区实物指标调查范围,即水库淹没影响范围, 应按《移民设计规范》2.2.1~2.2.12 的规定执行。 2.3.2 本条系新增条款,规定了现场确定实物指标调查范围的要求。 2.3.3 明确了枢纽工程的坝区和其他水利工程征地区调查范围。 2.3.4 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初步设计阶 段和技施设计阶段工程征地调查范围实地确定的依据和要求。 2.4 调查内容 2.4.1 本条明确了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分农村、城(集)镇、工业 企业和专业项目等进行。分别明确了农村、城(集)镇、工业企业和专 业项目等二级项目的调查对象。其中,专业项目根据目前情况增加了 广播电视、水文站、测量设施等,并将原《细则》归入农村的农、林、 牧、渔场等单位调整到专业项目中。 2.5 调查成果 2.5.1 本条规定了调查基准年确定的原则。 2.5.2 本条对调查结果的整理提出了要求,增加了分水位、分行政 区划分级统计、汇总的要求。 2.5.3 本条规定了枢纽工程坝区和其他水利工程征地区实物指标汇 总要求。 2.5.4 本条规定了实物指标调查的精度要求。与原《细则》相比, 3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增加了技施设计阶段和各阶段园地、牧区草地的精度要求,取消 了专项精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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