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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名】: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副 题 名】: 【起草单位】: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编 【标 准 号】: SL 72-94 【代替标准】: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 【发布日期】: 1994年3月9日 【实施日期】: 1994年5月1日 【批准文号】: 【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SL 72-94的通知 水科教[1994]103号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根据原能源部、水利部批复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体 系》(能源技[1988]12号)的要求,对原《水利经济计算规范SD 139一85》(试行)进 行了修订,修订后更名为《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其名称 与编号为《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SL 72-94,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 起实行。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为本《规范》今后 的修订提供依据,并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规范》由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 【全 文】: 1 总 则 1.0.1 为适应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需要,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水利 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对1985年原水利电力部颁布的《水利经济计算规范》 SD 139-85(试行)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1.0.2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阶段的经济评价。 流域、区域规划和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阶段的经济评价可适当简化。 1.0.3 进行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必须重视社会经济资料的调查、搜集、分析和整理等 基础工作。调查内容应结合项目特点有目的地进行。引用调查、搜集的社会经济资料时, 应分析其历史背景,并根据各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与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换算。 1.0.4 水利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应包括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 国民经济评价应从国家整体角度,采用影子价格,分析计算项目的全部费用和效益, 考察项目对国民经济所作的净贡献,评优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财务评价应从项目财务角度,采用财务价格,分析测算项目的财务支出和收入,考察 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评价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1.0.5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以国民经济评价为主,也应重视财务评价。 对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水利建设项目,如国民经济评价合理,而无财务收入或财务收 入很少时,应进行财务分析计算,提出维持项目正常运行需由国家补贴的资金数额和需采 取的经济优惠措施及有关政策。 1.0.6 具有综合利用功能的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应都把项目作为整体 进行评价。 在进行项目方案研究、比较时,应根据项目的各项功能,对项目的投资和年运行费进 行分摊,分析项目各项功能的合理性,协调各项功能的要求,合理选择项目的开发方式和 工程规模。费用分摊的办法见附录B。 1.0.7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遵循费用与效益计算口径对应一致的原则,计及资金的时 间价值,以动态分析为主,辅以静态分析。 1.0.8 水利建设项目的计算期,包括建设期、运行初期和正常运行期。 正常运行期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或按以下规定研究确定: 防洪、治涝、灌溉、城镇供水等工程 30~50年 大、中型水电站 40~50年 机电排灌站、小型水电站 15~25年 1.0.9 资金时间价值计算的基准点应定在建设期的第一年年初。投入物和产出物除当年借 款利息外,均按年末发生和结算。 1.0.10 本规范主要规定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基本准则和一般的计算方法,并侧重于 防洪、治涝、灌溉、城镇供水以及综合利用等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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