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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2-29?发布部门:政策法规处?点击次数:13650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5年11月23日
对《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冶金企业”修改为“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冶金企业”;“按从业人员千分之三比例配备(不少于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修改为“金属冶炼企业按从业人员百分之二比例配备(不少于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修改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四)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修改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五)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修改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第三款中的“冶金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修改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六)删去第三十三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8号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11年 12月 28日 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3月 1日起 施行。
代省长???????? 张庆伟
二○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耐火材料、碳素材料、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机修、发电、建筑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统称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电解铝、电解铜、黄金等)的冶炼和压力加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制度保障 第五条? 冶金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六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更新。 第七条? 冶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独立财务科目。 冶金企业应当将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和本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监督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冶金企业,应当设置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机构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管理机构合并设置,按从业人员千分之三比例配备(不少于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车间、班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津贴标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炼钢、炼铁、涉及煤气等主要生产环节的负责人,应当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冶金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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