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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法 (Chapter Thirteen 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for Marriage and Family) 一、结婚的法律适用 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结成夫妻的法律行为。结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有效成立。 (思考:一中国女子与印度男子依宗教仪式在教学举行婚礼)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关于结婚实质要件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婚姻举行地法。 (2)当事人的属人法。其又可分为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两种。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不同,主要有以下做法: ①适用夫的本国法;②分别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③重叠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 (3)混合制。混合制是指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或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案例: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婚姻家庭) 英国人乔治生于1977年,1995年来中国,在北京××学院就读。读书期间与本校中国籍女学生王芳相识并产生恋情。1997年8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找到工作,二人决定结婚,并到王芳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结婚登记。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他(她)们之间的婚姻属涉外婚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乔治与王芳遂到区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理了乔治提供的证明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关证件,系证件不全,决定不予登记。 请问: 1.我国法律对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3.按英国法,乔治已达到最低法定婚龄。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以其年龄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婚姻登记,是否正确? 4.我国民政部要求外国人在我国登记结婚要提供哪些证件?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1.民事登记方式 2.宗教方式 目前,有关缔结婚姻的方式主要有民事登记方式和宗教方式。对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世界上许多国家长期以来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不过单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有时会出现“跛脚婚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一些国家法采用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同时兼采属人法的方式来决定婚姻形式要件。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21岁。中国公民张莉,女性,现年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二人决定结婚,到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两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伟、张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登记结婚被拒绝,之后,二人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国居住。法院认为:王伟、张莉 在婚姻实质要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国居住,是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其婚姻无效,采用宗教方式结婚,我国法律不予认可。张莉对王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问: 1.我国法律对婚姻形式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2.婚姻缔结方式有几种类型? 3.法院认定张莉不享有继承权是否正确,试说明理由。 一、结婚的法律适用 (三)领事婚姻 1.领事婚姻的概念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2.领事婚姻问题的实质 领事婚姻问题的实质是,驻在国是否承认外国人之间在其内国依当事人本国法举行的结婚。 3.各国对领事婚姻的做法。 各国做法不完全相同。 案例分析: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一对在外国留学的中国青年在外国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男方当事人以该婚姻未在中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为由,主张该婚姻在形式上无效,请求法院宣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目的是在财产处理上获得好处)。而女方当事人主张该婚姻关系无论是按照结婚地的外国法还是当事人双方的本国法都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并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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