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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第四十二条:“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 宪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通过和修改的。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 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原则是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的最高法律规定。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也可以说,一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都要以此为依据,不容违背。
;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修改的。
◆它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
◆他又可分为基础法、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三种。
基础法: 《安全生产法》它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它适用于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
专门法律:指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例如:《消防法》、《道路交通法》、《民用航空法》等。
相关法律: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例如:《民航法》、《劳动法》、《建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二、法规解析;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工作所负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监督考核机制;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员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工作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其他重点法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其他重点法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法律责任刑事责任;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
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
隐瞒事故责任罪(刑法第139条第二款)
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 罪(刑法第132条)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 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安保条例
第六条 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十条 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
(一)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
(二)设有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
(三)设有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
(四)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检查设备; (五)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
(六)订有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援救设备。 ;
民用航空安保条例
第十七条 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出售客票,必须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售予客票。
第十八条 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必须核对乘机人和行李。
第十九条 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必须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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