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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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市环保局应当责令运输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Z30501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施工现场矂声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三、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四、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塊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1 Z 3 0 5 0 2 0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节约能源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两个方面。 建筑节能——是解决建设项目建成后使用过程中的节能问题。 施工节能——是要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节约能源问题 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一、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一般规定 (一)节能的产业政策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髙耗能、髙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二)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三)循环经济的法律要求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二、建筑节能的规定 《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巳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一)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二)新建建筑节能的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1. 施工图审査机构的节能义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 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暧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3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三)既有建筑节能的规定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三、施工节能的规定 (一)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 (二)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髙水的重复利用率。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1 .提高用水效率: 2 .非传统水源利用: 3 .安全用水: (三)节能与能源利用 1 .节能措施: 2 .机械设备与机具: 3 .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 4 .施工用电及傾明: (四) 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1 .临时用地指标: 2 .临时用地保护: 3 .施工总平面布置: 施工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的规定 一、节能技术进步 (一)政府政策引导 (二)政府资金扶持 二、节能激励措施 (一)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二)税收优惠 (三)信贷支持 (四)价格政策 , (五)表彰奖励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节约能源法》规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黏土砖及其他施工节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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