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立许可裁量基准.docVIP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立许可裁量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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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大民委发〔2018〕19号 大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清真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 单位设立许可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民宗局、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为规范本市民族宗教事务行政许可裁量权的实施,市民委(宗教局)制订了《清真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立许可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 ????????????? ???大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 ? ?2018年8月14日 大连市民委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印发 清真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立许可裁量基准(试行) 1.适用范围 本裁量基准规定了清真畜禽屠宰厂(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立许可的申请主体、许可主体、申请条件、首次申请许可程序、证书内容、申报数量限制及收费情况。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大连市申请设立清真畜禽屠宰厂(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及个体工商经营者。 2.申请主体 大连市申请设立清真畜禽屠宰厂(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经营者。 许可主体 辽宁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民委转报)、各区市县民宗局(各开放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4.申请条件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是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 主理厨师、采购人员、仓库保管人员等主要工作岗位应当是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 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职工总人数比例,生产经营单位不少于25%,个体经营业户不少于50%。 申请设立清真畜禽屠宰厂(场)的,除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向省民族工作部门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民族工作部门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民族工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条件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对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核发省民族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首次申请许可程序 5.1 受理 根据《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民族工作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表》(清真畜禽屠宰申请的3份原件,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原件1份);(附录A)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2份复印件);(附录B) (三)适当比例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职工和重要工作岗位职工的名册及身份证明; (四)申请设立清真畜禽屠宰厂(场)的,应当提供清真屠宰师的身份及培训证明(验原件,交2份复印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通知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2 现场核查 受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申请的民族事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其生产经营条件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 在做出受理决定当日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当场填写《清真畜禽屠宰企业设立许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现场审核情况表》,并签署现场核查意见。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现场核查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现场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单位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中是否有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否是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核实企业法人或车间主管负责人;个体业户负责人或餐饮单位大堂经理等人的身份) 原料采购、制作(烹饪)、保管、销售等主要岗位的人员中是否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核实主要岗位当事人员的身份) 清真畜禽屠宰厂(场)是否配备符合清真屠宰要求的清真屠宰师,并配备了符合清真习俗的设施;(核实屠宰师身份、培训证书,实地检查礼拜房间和屠宰师沐浴房间) 是否具有确保清真食品的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存储、运输、陈列、供应、销售、检验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检查管理制度是否上墙、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用于清真食品的器具、车辆、库房等是否专物专用。(实地到专用物使用存放地查看并做好登记) 5.3 审核发证 审批部门自现场核查结束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现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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