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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登记 8 八、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一)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二)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一般抵押权的首次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三)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物权法第204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权登记 8 九、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5项允许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有权处分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此即在建建筑物抵押。 登记办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注意】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注意】在建建筑物竣工,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登记 8 十、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 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 1 3 2 其他登记 4 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 查封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 八、特定类型的不动产登记办理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 3 不动产权利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 房屋所有权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材料的特别规定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权属文件;(二)依法继承的材料;(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 三、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特别规定 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 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 4 不动产权利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适用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 二、集体建设使用权登记首次登记应提交材料的特殊规定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和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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