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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打击破坏湿地 资源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的部署,自治区林业厅决定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湿地资源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主要目的 通过集中开展行动,掌握破坏湿地资源事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情况、特点和规律,及时督促处理破坏湿地违法行为,遏制破坏湿地资源多发高发的势头,为更好地保护珍贵的湿地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内蒙古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专项行动打击重点 (一)非法开垦湿地; (二)非法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非法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四)非法挖沙、取土、开矿; (五)非法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七)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三、专项行动具体安排 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集中2个月时间。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清理排查阶段(2013年12月20日之前 第二阶段:处理和督办阶段(2014年1月15日之前),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发现的破坏湿地资源违法行为。自治区林业厅将派出联合督察组,督促处理相关重大案件。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14年1月30日之前),对打击行动逐级进行总结,2014年1月底,各盟市林业局向林业厅上报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各地要深刻认识开展专项行动对保护湿地资源的重大意义。把专项行动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结合起来,与《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执法结合起来。要积极向党政领导进行宣传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为开展行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地方要组成林业部门牵头,相关管理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形成打击合力,对于发现的破坏湿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联合督办处理。对破坏湿地资源事件“早发现、早防范、早打击”,做到预防为主。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推进。 各地要切实加强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森林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查处湿地案件,严厉打击破坏湿地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湿地资源保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协调组织开展行动及日常工作;法制宣传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行动的宣传,开展湿地政策法规和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我厅各地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负责对监督区域内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三)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湿地资源违法犯罪。 各地要对辖区内破坏湿地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重点清查破坏湿地地点、时间、面积、责任人、具体违法行为、原因、造成的后果等情况,为开展行动打好基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破坏湿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要注重对相关重大规划和工程项目占用湿地的审核把关,严防地方政府开发行为对湿地资源的大规模开发破坏。对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执法难度较大的重大疑难案件,要公开曝光。对非法占用湿地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办案阻力大的案件,自治区林业厅将进行重点督办,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保护湿地资源的积极性。 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毁湿开垦等破坏湿地资源专项行动,表明打击决心,展示执法成效,震慑犯罪分子。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保护湿地资源的重要性,使湿地保护的理念“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营造“保护湿地光荣,破坏湿地可耻”的氛围,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的意识。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和积极检举非法占用征收湿地行为,为严厉打击破坏湿地资源违法犯罪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 (五)加强信息报送。 各盟市要确定一名联系人,具体负责重大信息、行动成果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等工作。行动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打击行动主要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情况,上报林业厅湿地保护中心。 联系人:王俊山 电 话:04712280603 邮 箱: 163.com 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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