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pptVIP

如何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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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决定指出: 安全培训不到位是 重大安全隐患 * 安全培训的法律要求: 《安全生产法》2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安全培训的法律要求: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16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保证教育、培训费用和时间。 * 安全培训的法律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14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主要包括: A、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B、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后重新上全全教育培训。 C、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   * A、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时间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  ▲内容: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   B、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后重新上全全教育培训   国家不做统一规定,由单位自行组织,原则上由车间组织。 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风险大的岗位,时间间隔应短些。   *   C、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 主要包括: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以车间、班级为主。如班前会、 班后会、安全日活动 定期安全考试:定期组织规程、制度、事故案例 专题安全教育培训:三新安全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培训、安全知识竞赛。   *  ▲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4)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5)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9条: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3条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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