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教师权益—教育的路上,我们会走得更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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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法律法规的态度: 我们必须做到心中有数,也就是要具有法律意识,平时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注意不要发生触及法律法规的行为,遇到问题时能够找到法律依据,正确解决。 当教师自身权利得到侵害时,要敢于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作为教师,要积极探索师生关系的定位及学生的教育问题,和谐师生关系。 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 1、心中有梦(职业理想) 2、眼里有人(职业道德) 3、手上有活(职业水平) 4、脚下有路(职业发展) 5、胸间有度(职业境界) 做一个这样的教师: 师德的核心是什么? 热爱学生----有责任的爱,宽容的爱…… 德高为师,身正为范 ,师爱为魂。 道德的楷模,良师的典范,将受到人们的尊敬! 危险的职业道德地带,将受到制度的惩罚! 违法违纪,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保住 底线 学生的 榜样 不要 以身试法!! 学法 知法 懂法 守法 用法 维护权利、保护自己!! 三、教师保护权益的法宝:法律法规 学位条例(1980.2.12公布,1981.1.1生效) 义务教育法(1986.4.12公布,1986.7.1生效2006.6.29修订通过,2006.9.1生效)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公布,1992.1.生效;2006.12.29修订通过,2007.6.1生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公布,1999.11.1生效) 教师法(1993.10.31公布,1994.1.1生效) 教育法(1995.3.18公布,1995.9.1生效) …… (一)我国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 教育行政规章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生守则、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 地方法规和规章 (二)与中小学教师工作有关的主要教育行政法规与规章 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划分 1.《未成年人保护法》 18岁以下:未成年人 2.民事行为能力: (1)1岁——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10岁——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参加劳动的16岁——18岁: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必须了解的几个法律定义 3.刑事责任能力 0岁——14岁:无刑事责任能力; 14岁——16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必须了解的几个法律定义 4.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主体范围包括: (1)未成年人的父母;(2)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3)未成年人的成年兄姐;(4)未成年人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5)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三)必须了解的几个法律定义 可见,学校不是学生监护人 第1.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资格。 法律并没有把学校规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体范围。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而不是监护。 学校不是学生监护人 第2.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谁来负责? “民法”规定,认定过错必须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具体: ●必须有损害事实 ● 必须有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 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与事实损害有因果关系 ● 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 学校不是学生监护人 第3.学校不具有监护人的某些职能。 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5.学校的职责 (1)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2)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3)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 (4)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三)必须了解的几个法律定义 6.体罚和变相体罚 (三)必须了解的几个法律定义 体罚:是指为惩罚某人亲自或指使他人以暴力方式 接触被罚人身体的一种惩罚(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方 式来伤害学生身体或心灵,实施的或惩罚或教育的行 为)。造成明显身心伤害的体罚,不论来自父母或教 育人员,均会被视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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