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防火与防爆管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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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防火与防爆管理 第1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及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2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等装置。 第3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露扩散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4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5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准单独采用单向阀。 第6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第7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8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执行。 第9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10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11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第二节 动火、用火 第12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13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少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通道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14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 第15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防火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16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17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场所(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危险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18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其他相关票证。 第19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第10条 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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