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公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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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上海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机制,维护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当利益,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保障上海物业管理行业持续而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通过讨论、协商所制定出的,全体会员单位共同遵守的物业管理经营活动和行为规则。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物业管理服务运行与物业管理服务实务操作、物业顾问咨询服务活动,并具有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公约的宗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功能塑造为重点,以自律管理为基础,以强化监管为保障,围绕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推行各项工作。 第五条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守法遵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律互利。 第六条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本公约的执行和监督机构,协会专设协调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七条 本公约是全体会员单位所约定且必须自觉履行和遵守的基本标准,也是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吸收企业入会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本公约是会员单位自律的基本标准,会员单位应把本公约作为自己在所有物业管理与服务活动及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协议)时基础性和支持性的文件。 第二章 自律条款 守法遵章: 第九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行业规范,自觉遵守市场经济规则,自觉服从政府主管部门、专业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依法经营,规范服务。 第十条 会员单位必须遵守已签订物业项目物业管理合同(协议)和业主手册中的相关条款,并向业主/使用人告知本公约。 第十一条 自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守业主信息秘密;不利用业主提供的信息从事与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协议)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优势或其他优势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严格按合同约定和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明码标价,运作规范。 第十三条 按规定使用维修资金,做到运作规范,帐目清晰,定期公布。 诚实守信: 第十四条 遵守合同,恪守承诺,忠实履行义务,要须按照与委托人签约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的要求,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不从事与委托人(业主/使用人)没有委托、没有同意或各方职责不明确的行为和活动。 第十六条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会员单位骨干员工个人诚信档案的数据库,会员单位及时将因违法、违规而开除的员工上报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及时对会员单位进行通报,凡被行业协会通报的从业人员,其它会员单位三年内不能录用。 公平竞争: 第十七条 不得任意恶意诋毁其它会员单位和会员单位内从业人员的业绩。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及其员工应坚持以提升物业管理与服务水平和社会责任为荣,在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社会责任标准的框架下,杜绝以不正当手段、缺乏社会责任、削弱行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以及企业竞争力的行业内竞争。 第十九条 若会员单位与委托人已经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会员单位应该按合同要求自动退出该物业管理委托的项目,同时按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移交手续。 公约的执行 第二十条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本市物业管理企业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定期宣传上海物业管理行业法规政策,传递行业自律信息,树立先进典型,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签约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一条 若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求大同存小异,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本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和整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若会员单位违规、违反公约,发生失信与侵权行为时,其它会员单位和其它物业管理企业均有权及时向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进行投诉、检举和揭发。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接到投诉后应实事求是、认真而负责地进行受理、调查与甄别,并将调查结果向会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三条 模范而忠实履行本公约的会员单位,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向社会公示予以通报表扬,并授予相关证书。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违规、违反本公约,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在业内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2、公开曝光,并在上海《房地产时报》、《上海物业》杂志、上海物业管理网站等媒体上公告; 3、建议上海市 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专家在物业管理项目委托投标评审中不对其进行评标; 4、暂停会员单位资格半年;若是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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