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市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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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5 - 北京路市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彻底消除北京路市场安全隐患,改善商贸经营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甘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8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及金昌市城乡总体规划和北京路市场改造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在对确定的征收范围进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以人为本、依法征收、合理补偿”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收人,将房屋征收与改善被征收人经营条件相结合,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范围 按照北京路市场改造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对东至北京路,南至金川公司2#区2、35栋住宅楼,西至金川305设计队围墙,北至金川路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金昌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金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金昌市市场建设服务处 四、征收补偿依据 对征收范围内的各类房屋首先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对经协商后在规定日期内不能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按照下列不同方式进行补偿处理。 (一)对征收范围内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后进行补偿。 (二)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后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评估机构选定及房屋价值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甘肃省2012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由被征收人在5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或者采取抽签等方式选定。 (二)房屋价值的评估: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三)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金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一)金川集团公司、八冶集团公司所属房屋:对金川集团公司、八冶集团公司所属产权单位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和两大公司房产主管单位协商处理。 (二)金昌市市场建设服务处所属房屋:对金昌市市场建设服务处所属的房屋,按照北京路市场改造工程的规划要求,整体进行改造建设。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商业用房: 1、对认定为商业用房的被征收房屋,按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予以补偿,并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提供相同(相近)面积的过渡经营用房,在过渡期限内免收租费,其他费用自己承担。 2、对认定为商业用房的被征收房屋,按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予以补偿,对不选择过渡经营用房的被征收人,按提供近3年(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的纳税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给予半年停业损失补偿和一定的搬迁费。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纳税和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的,停业损失补偿由征收人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四)商业用房既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具体办法为: 1、取得合法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的被征收人,按产权证所载明的有效建筑面积,按照北京路市场建成后的业态分布,确定其调换(置换)位置,原则是按照商铺面积1:1的标准进行置换,一层置换一层,二层置换二层,地下室置换地下室。 2、仅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土地证件的房屋,补偿原则是:被征收人按确定的土地出让金价格,补足土地出让金后,根据业态分布和商铺面积,按1:1置换。 3、既没有房产证又没有土地出让证,仅有房产使用权的房屋,原则不予补偿,若有合法有效的使用权证件的协商处理,或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4、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提供虚假房地产证明获取不当利益的房屋所有(使用)人,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5、 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法评估后确定。如被征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依据约定实施。 七、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补偿协议签订完成后,被征收人应及时将房屋和相关证件(证明)完整的移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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