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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 公司法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法律专业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课程章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一) 董事必须为股东:英、法 不要求董事必须为股东,且禁止通过章程等限制非股东担任董事:日本 不要求董事必须是股东,但允许以章程方式规定董事持有股份,如:德国 美国、德国、瑞士等国家公司法规定董事必须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担任 英国、比利时公司法则规定法人可以担任董事,但必须指定一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常任代表。 我国规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龄上限未作出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二) 消极条件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一) 法理基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二) 注意义务 善管义务 勤勉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在履行职务时不得越权; ◆、熟悉公司业务经营及公司管理状况; ◆、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并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来发表观点; ◆、向股东(大)会、社会公众等如实提供公司资料; ◆、列席股东(大)会并接受质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三) 忠实义务 诚实义务 1.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所谓侵占公司财产,是指将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如通过冒领、截留、窃取等方式来占有公司的钱财。 2.不得利用职务获取非法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监督权、业务执行权,如果该种权力被滥用就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而使自身获得非法收益。 3.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必须合法使用公司财产,保证公司资产的使用符合其宗旨所定的范围。 《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如果公司经营者违反了此义务,应退还越权使用的资金,并将所得收入归还公司,如果构成犯罪,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四) 忠实义务 诚实义务 4.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 我国采取的是相对禁止的态度,《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换言之,如果经过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进行竞业。 所谓“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是指为自己或第三人利益而实施的竞争行为,至于其以何人名义则不是判断的依据; 所谓“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既可以是完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亦可以是同种或者同类的商品或服务,只要产品间具备替代性或者竞争性即可。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负的竞业禁止时间,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高管人员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五) 忠实义务 诚实义务 5.限制自我交易义务 自我交易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与其所任职公司进行的交易。 我国《公司法》在第149条也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6.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 公司机会条款作为一项普通法上的原则是指,禁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把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转给自己利用而从中谋取利益。 我国《公司法》在第149条也正式确立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项义务。 在我国《公司法》中,该义务的禁止不是绝对的,如果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并利用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七) 属性不同 功能不同 判断标准不同 责任形式不同 履行职务能力方面的要求 诚实信用方面的要求 追求公司经营的最佳业绩,使义务人合理地履行职务 避免义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 难以纯客观的现象为标准 有明确的客观标准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仅仅违约责任,而且不以公司有损害和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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