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宗旨与劳动法的修改.docVIP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劳动法的宗旨与《劳动法》的修改 中山大学法学院 黄巧燕 劳动法之所以出现及存在至今,最重要的因素在于法律必须关注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立法者在构建劳动法的各项制度时,均以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护作为劳动法的宗旨。这一宗旨的正当性、合理性和不可动摇性,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的非平等主体地位。这也是劳动法与民法的基本界限所在。劳动法的价值定位首先应是公平,目标定位就是保护劳动者。但在立法时强调和宣示保护劳动者这一宗旨,相对于在具体制度中贯彻和在实践中实现这一宗旨,无异于万里长征走过了最容易的第一步。劳动法律具体制度的设计和整个运转过程能否时刻关注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使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实际保护水平达到立法者宣示宗旨时的初衷,才是最关键的问题,实际上也被作为评价一个国家文明发展水平和人权状况的重要指标。 不容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于当时特殊的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背景,基本上是对用人单位放权而不是限权的法律,是打破对劳动者的“全面保护”(所谓三铁)的法律,解决的是劳动用工方面原有国有企业统包统配制度下“死水一潭”的问题。(所以部分劳动者才会有“没有了劳动法,我们不会失业,有了劳动法,我们失业了”的感慨。)95年的《劳动法》虽然也强调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为基本目的,但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属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初期阶段,在这一背景下,《劳动法》发挥的作用似乎更多是保证催生和构建一个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有活力的用工机制,而不是真正的将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给予特别保护的法律。(或者说那时候,还没有真正将劳动者作为弱势地位一方去理解。) 《劳动法》颁布至今,中国社会转型和变革的形势,与颁布时已大不相同(国有企业改革背景、其他所有制企业发展情况、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贫富悬殊现象的恶化,使人们不得不越来越关注经济发展导致的公平问题,主要是弱势人群是否得到公平分配的问题)。人们对《劳动法》的质问和怀疑已经到了劳动法到底是劳动者保护法还是用人单位保护法的程度。特殊背景下的95年《劳动法》应该发挥的历史作用似乎已到了尽头。在人们对资本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认同甚至吹捧的情况下,在国有企业在用人单位占的比例越来越低的情况下,在国有企业在利益驱动下也越来越多地拒绝给予劳动者基本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在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已越来越明显,权益保护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劳动法》的修改也早已成为学者们讨论的热点。为什么修改的问题显然已经解决。但修改什么?如何修改?修改时的立足点是什么?我们希望这次会议能够作为广东法学界关注这一个对十三亿人基本权益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提供一个平台。 一项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之一是均衡各方的利益,使不同的人和组织能够理性地利用和处理自己的地位、能力、权利、权力(不管这种地位、能力、权利和权力是天然产生的还是法律授予的)。一项法律制度如果构成对强势一方滥用优势地位的一种诱惑和鼓励,而不是构成对滥用优势的约束和制衡,这项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帮助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只会制造更大的不公平和非正义。目前《劳动法》的很多制度及制度存在的漏洞(包括最高院和省一级法院的解释),恰恰构成对滥用优势地位的诱惑和鼓励,其修改已是势在必行。而修改劳动法时,必须紧紧把握保护劳动者这一宗旨。 一、扩大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范围 1.在人们普遍靠工作获得生活来源的今天,有多少公民在工作中得到劳动法的保护,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解决的是劳动法对人群的保护范围问题。正如我在有关论文引用的国际劳工组织报告所说:“劳动法提供的保护再好,如果受雇工人由于法律制定有缺陷或其条款得不到遵守、执行,因而不能被承认为雇员,那么这些保护就完全白费。”我国立法和司法机构并没有对何谓劳动关系给出足够的指引,实践中,不仅用人单位千方百计否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承包、出租、劳务关系、人事关系等为籍口逃避劳动法上责任),在法院,甚至出现在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相关抗辩的情况下,由法官主动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判决,使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2.在我国立法和司法机构没有对何谓劳动关系给出足够的指引的情况下,仲裁和司法机构判断劳动者应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准之一是用工一方是否《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合法的用人单位。这种以用人单位身份合法与否作为劳动者是否能够得到劳动法保护的标准的做法,本末倒置,既不合逻辑,也完全违背劳动法的宗旨。劳动者能否得到保护,应该以劳动者对自己劳动者身份的合理预见为条件。当劳动者被某个用工单位招用,其对自己身份的合理认识和预见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时,其就应该享受劳动法给予劳动者的保护。当这种合理认识和预见是用人单位的行为造成时,用人单位更应该承担其对劳动者的责任。当在非法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仍然被广泛

文档评论(0)

118books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