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导论教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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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法程序不到位 地税分局下达的《限期缴款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都被当事人拒绝签收,但没有书面证明当事人是否被告知送达内容,从法律上讲是无效送达。 (3)票据开具不规范 周万清在法院强制执行后,缴纳1800元,但税务分局却将罚款和税款混为一谈,全部开成营业税解缴入库,且工商税收完税证上既无计税依据,也无税率。这种不规范的开票行为,直接导致周万清将1998年6月1日缴纳1800元视为征税行为而申请复议,并成为较有利的证据。工商税收完税证的开具要求一税一票,并要详细载明计税依据、税率、税目等,罚款要使用罚款专用收据,要作为罚没收入解缴国库。这些本应是税务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常识。 税务机关处理错误案例1:定税错误(续2) 税务机关处理错误案例2:稽查错误 高某在某县开了一家夜总会。主管税务机关对高某实行的是“双定”征收,月核定税额为1575元,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按5%,高某对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数已按月按时结清,累计已缴纳地方各税1.26万元。主管税务机关每月都如实为其开具了完税凭证。 2004年3月,某县地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该夜总会老板高某有逃税行为,县稽查局遂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突击检查,查实高某自2003年7月份租用县剧院开办夜总会以来,其间累计实现经营收入27万元。稽查局认定该夜总会应属于“娱乐业” ,适用税率为20%,据此计算其应缴地方各税5.67万元,高某累计少缴地方各税4.41万元。稽查机关将其行为性质定性为逃税,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外,同时依法对高某所逃税款处0.5倍罚款,即罚款2.2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高某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逃税认定及其处罚决定不服,在接到税务机关对其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遂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某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逃税定性不服的理由是: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经营夜总会是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按5%(这由每月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的完税凭证作证)。因为在完税凭证“品目名称”栏中明确为“服务业”,“税率”栏为“5%”。而稽查机关是按“娱乐业”20%的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从而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税务机关逃税定性错误,依法撤销了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税务机关处理错误案例2:稽查错误(续) 企业的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做出重要经营决策之前,以顺应税法的立法意图为前提,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和税收因素,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 中级税务策略:优化企业税务方案 优化企业税务方案:例1 2004年元月15日,金城地税局对黄河时装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的生产车间是由李先生租给他们的,检查过后,要求李先生补缴2003年10到12月份的以下税费(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不考虑其他费用):每月应缴“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1200元(即24000元×5%);每月应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20元[即1200元×(7%+3%)];每月应缴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3628.80元[即(24000元-1200元-120元)×(1-20%)×20%]。 以上每月应缴税费合计为4948.80元,10到12月份累计应补缴14846.40元,税务机关按规定向李先生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李先生补税并缴纳滞纳金,同时对其未按期申报的按逃税论处,处以0.5倍的罚款。 李先生感到十分委屈:按上述方法计税,他每月将发生亏损2448.8元,3年下来累计亏损达88156.8元。让他不理解的是:“我每个月的净收益只有2500元,为什么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要按照24000元全额计征呢?” 原来,一直从事个体服装经营的李先生觉得做个体户没有意思,想做一个企业老板。2003年1月李先生就与红雨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红雨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红雨公司将办公楼的三、四层车间和二楼的两间办公室租赁给李先生开办服装厂,租赁期为4年,李先生每月支付租赁费21500元。由于经验不足,且服装生产属于微利行业,经营半年多,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到2003年9月底,李先生感到力不从心,将服装厂以后3年多时间的经营权转租给黄河时装公司,每月向黄河时装公司收取租金24000元。 优化企业税务方案:例1(续1) 国税发[1995]7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等设备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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