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征求意见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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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9 附件5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守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树立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保险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制定本守则。 本守则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工作人员。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并按照《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在执业活动中遵循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的原则,自觉维护保险经纪行业的信誉。 第二章 持证上岗与培训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执业前,应当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及有关组织据此核发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完成有关法规规定的持续教育。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行业协会和所属机构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与技能。 第三章 接洽客户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首先向客户声明其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性质和业务范围,并主动出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如果客户要求,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说明如何得知该客户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保险经纪机构应与客户签订保险经纪业务合同,就客户委托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事,遇到超出委托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当取得客户的书面授权。 第四章 风险评估与保险需求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提供保险建议前,应深入了解和分析客户风险与保险状况。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建议,以便于客户对建议的内容作出明智的决策。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在对客户的需求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建议。 第五章 保险方案制定 对于客户需要以保险进行保障的项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向客户介绍市场上相关的保险产品并按照客户的需求制订保险方案,提出保险建议。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客观、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提供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不得夸大保障范围和保障功能,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义务,以及有关退保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条款,应当向客户作出详细说明。 在对不同的保险产品作比较或者在保险产品与其他投资产品之间作比较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特别指明各种产品的不同特性。 如果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向客户推荐的保险产品的提供者与从业人员所属保险经纪机构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该关联关系的性质与内容。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或所属保险经纪机构规定将保险单据和重要文件交由客户本人签署确认,不得代客户签署,也不得唆使或引诱他人代客户签署。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在进行保险安排前取得客户对保险方案的书面认可。 第六章 保险安排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就保险方案向客户指定的保险人进行询价或招标。如果客户指定多个保险人,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询价或招标过程中不应向任何一方透露其他保险人的报价或承保条件。询价或招标结束后,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将招标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客户决策的参考。 如果客户未指定保险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本着客户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协助客户选择承保公司。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将客户对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可能造成的后果明确告知客户。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不得唆使、引诱客户或与客户串通,隐瞒或虚报客户的投保信息。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有责任确保投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及时将投保文件提供给保险人。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仔细检查保险人传送给客户的相关信息、保险单据和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及时转交客户,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更正。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负责办理的再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取得原保险人或再保险人分出业务的书面委托函件或要约,还应当取得分入公司的书面承保确认。 第七章 保单变更、续保与退保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跟踪客户需求的变化,向客户提出变更保单保障范围或保险金额的建议,并及时处理客户的保单变更要求。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期届满以前及时通知客户续保,并按照客户的要求办理保单续保事项。 如果客户提出退保,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提醒客户注意保单中有关退保的条款、退保可能引致的财务损失以及退保后客户所面临的原保单保障范围内的风险。如果客户仍决定退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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