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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保监会未成年人
监管规定
业管实务要点
为贯彻落实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
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
〔2010 〕95号)(以下简称“ 《通
知》”),进一步提高公司依法合规经
营能力,稳步推进公司未成年人业务的
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实务要
点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新契约
投保个人业务(含清单汇交件)的
客户在填写对应投保单证时需注意,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龄”、
“证件号码/身份证号码”均为必填项
目,其中境内居民的“证件类型”须为
“身份证”,并对应填写身份证号码,华
侨、外籍、港澳台人士的“证件类型”为
“护照”,并对应填写护照号码。
告知事项” 内容
《个人保险投保单》(单证代码
1108及1110)中告知事项“12C”及
《补充告知问卷(个人)》(单证代码
3066 )“11A” 内容调整为:“ 目前是否
已经参加或正在申请中的其它保险公司
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如有,
请告知已投保的有效身故保险金额总和
为______ 。(被保险人为未满18周岁
的未成年人时填写)”
“声明与授权” 内容
《个人保险投保单》(单证代码1108及
1110)、《投保单(代理机构专用)》(单
证代码1086)“声明与授权”中第6点内容由
“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
提示书,了解分红、万能、投资连结保险的
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调整为:
“本人已知悉:如投保的险种中包括分红
保险、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的,请按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抄录如下内
容:
“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
保提示书,了解本保险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
不确定性。”
“未成年人投保约定” 内容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父
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
[2010]95号)文件的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
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
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
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
支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
元。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
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
两项可以不计算在上述限额之中:
1.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
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
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
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
价值。
2.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
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
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
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
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第二部分 核保
为未成年人投保含死亡责任的保
险,如该未成年人未满10周岁,投保人
仅限于被保险人的父母;如该未成年人
已满10周岁,投保人仅限于被保险人的
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不允许除未成年
人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之外的亲属等为
其投保。
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为未成年人
投保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必须严格
执行《通知》规定,累计最高净赔
付额以10万为限。
第三部分理赔
一、对于2011年4月1 日前生效的合
同,无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未成年人死亡
保险金不得超过5万元的限额特约,若
客户在2011年4月1 日(含)以后身
故,可以按照10万的限额进行理赔,但
应当与客户沟通并在案卷中予以说明。
二、对于客户申请未成年人死亡保
险金的,公司应询问是否已在其他公司
申请。若客户已在其他保险公司申请并
领取过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公司在核
实的基础上给付10万限额内的剩余部
分。
三、若未成年人多份有效保险合同
均含有死亡责任且累计死亡风险保额超
过10万,公司应在征询申请人意见的基
础上,按照“客户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
保险合同给付顺序和份额,确保退还保
费最大化。
四、下列项目不纳入10万限额内:
(一)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
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
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
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
同的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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